福建,一45岁女子,见丈夫公司破产没钱了,火速提出离婚。4年后,前夫东山再起,还娶了个年轻漂亮的老婆。女子以照顾孙子为由,吵着要搬回来,跟前夫共同生活。调解员竟还劝前夫要大度,网友炸开了锅:有本事自己领回家!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王巧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如今她却无家可归,只能借宿在妹妹家。 住久了,王巧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 思来想去,王巧决定向儿子寻求帮助,提出要搬回去跟他们一起生活。儿子支支吾吾,表示此事要跟父亲商量一下。 杨强得知前妻想搬回来,咬牙切齿地说:“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看见她我就一肚子火,让她趁早死了这条心。” 王巧却认为,杨强所居住的这栋4层小楼房,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离婚,她也有资格搬回来住。 杨强态度坚决,连门都不让王巧踏进半步,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心,杨强还警告儿子,如果他同意让母亲搬回来,那么他也会被赶出门家。 王巧不服气,找来记者帮忙。 谈起这个前妻的所作所为,杨强就气得抓狂。 4年前,杨强公司经济上出了点问题,想卖掉城里一套商品房渡过难关,不仅遭到王巧的极力反对,事后她还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赚不到钱,没有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担。 杨强事业成功的时候,夫妻俩恩爱有加,杨强对妻子也是百依百顺,杨强没想到,自己处于人生低谷的时候,同床共枕的妻子还落井下石。 杨强心寒至极,同意离婚。 那个时候,他们没有存款,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一套商品房以及一套自建的四层楼房。双方约定不分割这些财产,将来留给两个儿子。 可事后,王巧却瞒着前夫悄悄卖掉了那套商品房,将75万的卖房款占为己有。杨强提出要分一半,王巧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巧说她卖房就是为了替前夫还债,可她又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而杨强则说他虽然公司破产,但并没有欠什么外债。 后来,法院判决王巧分13万卖房款给杨强。 很明显,在这件事情上杨强吃亏了,但他也没有再去计较,只想尽快跟这个无情无义的女人早点一刀两断。 离婚后,杨强经过打拼事业又有了起色,再婚的他还找到了一个贤惠的妻子。 王巧或许是心理不平衡,她现在居然以为回家照顾孙子为由,想搬回来跟前夫同住一屋檐下,杨强则觉得,他已经再婚,前妻跟现妻住在同一栋房子不现实。另外,基于前妻过去的行为,他内心深处也无法原谅。 王巧则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杨强的现任妻子坐享其成,她不甘心,她这才是套房子的主人。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调解员一个劲地劝说杨强要大度,过去的事没必要再计较,希望他能够同意让王巧搬回来,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 网友炸开了锅,纷纷斥责调解员站着说话不腰疼,比王巧还缺德。 有人调侃:有理找警察,无理找媒体,缺德的找调解员!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文中,王巧原本跟前夫约定好,离婚不分割房产。可她却出反尔,悄悄将房子卖掉,且将卖房款全部装进自己口袋。 法庭上,王巧又伪造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这样的情况,转移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杨强走法律程序,有权要求这套房子归他一人所有。 毕竟当初卖房款,他只拿了13万。 2、夫妻理应相互扶持、齐心协力。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就是指夫妻双方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经济上,都应该是互帮互助,共同进退。 夫妻一方工作不顺心,或者是身体出现状况,另一方应该提供帮助,夫妻齐心,其利断金。 反观文中这位王女士,丈夫事业出现变故,作为妻子她不仅没有助丈夫一臂之力,反而在丈夫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落井下石。 杨强对于前夫的所作所为,无法释怀也是人之常情。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如果一方已经再婚,双方要懂得避嫌。王巧在明知前夫已经再婚的情况下,还提出要搬回来住,有违公序良俗。 就算是这套房子王巧占有一定的份额,双方可以根据这套房子的价格,以补钱的方式协商处理。 调解员一味地劝杨强大度,满足王巧的条件,并没有设身处地站在杨强的立场想,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有失公允。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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