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暴力退租的下场!”江苏江阴,男子将商铺出租5年,期满后,想收回自己经营,谁知,租客见饭店内部装修带不走,心有不甘,竟然将饭店内砸了个稀巴烂。男子向租客索赔30多万不成后,告上法庭,租客悲剧了! (来源:) 李军的肺都要被气炸了,因为他来收回出租的商铺时,发现原本装修精美的饭店,被砸得一片狼藉,他欲哭无泪,怒不可遏,决定找租客顾明讨要一个说法。 可没想到,顾明却咬牙切齿地说:“这一切都是你逼的,这店本来就是我自己装修的,我不过是拿回属于我自己的东西而已。”说完,顾明直接把电话挂断。 见顾明这个态度,李军很是无语,他仔细研究了双方当初的商铺租赁合同后,一纸诉状,将顾明告上了法庭。 友好相处了5年的房东和租东,为何会走到这步田地呢? 事情是这样子的: 5年前,李军将自家的商铺放租,顾明找上门,说想租下来当饭店,两人很快达成了协议,以一年15万元的租金成交。 租赁协议中写明,如果租客退租,因办公经营需要附设的设施等,退租时不得自行拆除。 在这5年间,顾明从来没有拖欠过房租,饭店也经营得风生水起,双方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 在5年期满后,李军想把商铺收回来自己经营,便向顾明提出不再续租,可顾明不干了。 他说:“这饭店我刚花了大几十万升级装修,你现在收回来,你叫我怎么办,你哪怕加点租,我也能接受,这铺子,你可不能说收回就收回啊。” 李军早就规划好了商铺的用途,不可能因为顾明的原因而改变,他当即也没好气地说:“这是我的铺子,我说不续租就不续租,我有这个权利,你赶紧收拾收拾走人。” 顾明很生气,他丢下一句话:“既然没得谈,那你做初一,我就做十五,你可别怪我。” 李军根本没当回事,难不成,他还能翻出大浪来吗?自己只是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没什么可怕的。 很快租约期满,顾明将饭店关门,他抡起大锤,将吊顶、墙面、瓷砖、消防管道等砸了个稀巴烂,之后他淡定地让李军前来收房。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军认为,顾明暴力破坏了饭店的装修,已经构成了违约,他向法院申请,要求顾明赔偿他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顾明并不认可,他觉得这些内部装修,都是他花了钱的,自己有绝对的处置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军有权利不与顾明续租!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军身为商铺的业主,他对自己的产业有绝对的处置权,在跟顾明的租约期满后,他有权利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作。 李明作为租户,在投入了几十万装修费后,却被房东告知终止合约,对他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 但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于商铺,他并没有产权,在装修前,就应该事先和业主沟通好,或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再投入资金装修,这样才能最大化合障自己的权益。 2、顾明涉嫌违约,应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租赁期间,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据租赁合同所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方依法应当返还所租房屋,且该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 也就是说,顾明在返还商铺时,应该按双方约定认可的状态进行交付,在退租后,饭店内的装修归房东所有,属于房东的私有财产部分。 顾明为了泄愤,对饭店内的装修进行暴力破坏,违反了合同中的交付约定,构成违约。 李军有权利要求顾明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事发后,李军向法院申请了第3方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的恢复造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0余万元。因此,顾明须赔偿李军因恢复造价所造成的经济支出。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所示条款“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附设的设施等,退租时不得自行拆除”,可见当时双方约定,在承租方退租后,饭店内的装修归房东所有,且双方已签字确认该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顾明不顾约定,破坏了饭店内的装修,属暴力退租,构成违约,须承担修复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顾明须赔偿李军,房屋修复费30万元,修复期间产生的房屋空置费3.75万元,以及修复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约2500元,共计34万元。扣除顾明水电费押金1万元,最终顾明须赔偿李军33万元。 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顾明不服,提出上诉,2审维持原判! 你们觉得顾明冤吗?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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