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3岁女孩是个孤儿,父母给她留下30万存款以及一套房子。叔叔照顾这个侄女3年,没动用一分钱。谁想,就因为叔叔没收侄女的手机,外婆将叔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叔叔当监护人的资格。叔叔做了一个决定,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收到法院的传票,王明的心情无比沉重。想起哥哥临终前的嘱托,他不由地泪流满面,究竟是眼睁睁地看着侄女跳入火坑,还是继续当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恶人”,王明左右为难。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那天,王明正在上班,父亲带着哭腔在电话里对他说:“你哥快不行了,你赶紧来一趟医院吧!” 待王明赶到医院时,哥哥已经快不行了。弥留之际哥哥含着泪,将13岁的女儿王兰兰托付给弟弟照顾,声称自己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女儿。 王明点头答应,承诺一定会好好将侄女抚养长大。 已故的哥哥留下了一张30万的存折以及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子。王兰兰的母亲早在几年前,也因病离世了,成为孤儿的王兰兰又该怎么办呢? 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可成为兰兰的监护人,但当时四位老人都说他们年纪大了,心有余力不足。 最终一致决定,王明成为侄女的监护人。 可谁想,王明尽心尽力照顾侄女3年,却反被王兰兰的外婆李老太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王明的监护权,从此由她当外孙女的监护人。 李老太还说,她这么做都是为了王兰兰好。 因为有一次凌晨2点,她接到外孙女打来的求救电话,王兰兰哭着说叔叔对她不好,处处针对她,把她的手机没收了,在那个家她一分钟都待不下去。 李老太得知外孙女受委屈,心疼至极。没过几天,她又买了一部新手机给王兰兰,可让李老太恼火的是,手机再次被王明没收,不仅如此,王明还电话过来兴师问罪。 王兰兰在日记里,写得都是对叔叔一家人的各种不满,为了外孙女的身心健康着想,李老太这才决定由自己成为监护人。 面对李老太的这种说法,王明委屈至极。 他说自己将最好的一间房,腾出来让给侄女住,她学习不好,还专门请了家教老师,就是希望她将来能考上大学。 孩子初三正是关键时期,成绩本来就不好,外婆却还买手机给她玩,这样显然会玩物丧志,不利于孩子的学习。 王明认为自己没收手机,是为了孩子好,平时对她管教比较严,也是为了她好。 在生活上,他都尽量给侄女最好的,自认为问心无愧 。可不懂事的王兰兰,却把叔叔的好心当成驴肝废,认为叔叔就是嫌弃她,才会看她不顺眼,不管什么事都爱上说几句。 敏感的王兰兰,还觉得堂妹婶婶也瞧不起她,总之在这个家里,她感受不到一点关爱和温暖,每一分每一秒都是一种煎熬。 王明担心侄女是受了外婆的挑唆,怀疑78岁的外婆是冲着钱而来,因为她还有一个儿子,若由她当监护人,哥哥留下来的遗产可能会被别人占为己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王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他的抚养权。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外婆认为由她当监护人最为合适。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王兰兰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均已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婆可以担任她的监护人。 外婆之前明明已经拒绝,现在又突然改变主意,声称是为了外孙女好,她担心孩子长期生活在那种压抑的环境,迟早有一天,心态会出现问题,不利于她的身心健康。 王兰兰已读初三,她有权决定跟谁在一起生活,而她本人也希望由姥姥作为她的监护人。 2、监护人的责任重大,78岁的外婆又否胜任呢?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外婆如果成为外孙女的监护人,她就有权替王兰兰保管父母留下来的遗产,还有义务照顾好外孙女的饮食起居。 若是王兰兰在外惹事,外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上,外婆信誓旦旦保证,她绝对不会让外孙女受一点委屈,会在有生之年尽自己所能,照顾好外孙女。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对侄女管教严格是为了孩子好,但方式方法可能不对,导致孩子产生心理负担,长期以往,法官担心事情不解决好,不利于王兰兰的身心健康。 因此,对于谁做监护人,法官认为理应尊重王兰兰自己的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明的监护权,由外婆接管。对于王兰兰所继承的遗产,双方达成共识,存折由外婆保管,由王兰兰的表舅掌管密码。 王明做了一个出乎所有人意料的决定,他将30万存款原封不动交出来,照顾侄女3年所有的开销,他都自己承担。 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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