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卸完煤油的罐车直接运输食用油,这样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丧尽天良操作竟还发生在央企身上,着实是不严惩!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企业及责任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1、首先,食品类犯罪主要是包括两种,一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种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不知情就不构成犯罪吗? 还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最后,食品安全关乎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大于天,不是一句口号,容不得半点疏忽!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严查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大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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