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一哥哥因家穷,在别人家当了上门女婿。几十年后,弟弟拆迁分了6套房子,哥哥对弟弟说:“我给你5万,你卖一套房子给我吧!” 弟弟认为,哥哥已经“嫁”出去,没资格分房子。后来,哥哥一纸诉状将弟弟起诉到法院,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 (案例来源:徐州市人民法院) “当初,我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迫不得已才去当了上门女婿,就为了让你早点成家。现在你怎么能这样对我呢?” “哥哥,是你见钱眼开,咱们虽然是亲兄弟,但也得明算账, 我拆迁分的这6套房子,跟你没有一点关系,凭什么要让出一套房子给你呢?” 这对曾经亲密无间,从没有红过脸的好兄弟,此时都觉得对方自私,见钱眼开。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胡氏兄弟自幼丧母,父亲又体弱多病。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兄弟俩从小格外懂事,感情深厚。可因为家穷,兄弟俩没钱娶媳妇,房子也只有2间。 为了让弟弟顺利娶上老婆,哥哥胡顺主动提出去当上门女婿。后来,他跟一个走路一瘸一拐的女孩结了婚,入赘到对方家。 弟弟用哥哥的“彩礼钱”,也如愿娶了一个媳妇。 此后,兄弟俩逢年过节都有走动,胡顺对弟弟一家照顾有加,那年,弟媳妇做坐月子,他还特意将弟媳小红接到家中,让自己老婆伺候。 父亲生病住院,胡顺还找别人借了一千块钱送到医院。 父亲病故,胡顺又主动出了5000块丧葬费,不过,事后弟弟收到人情钱后,又主动还给了哥哥。 那个时候,兄弟俩凡事有商有量,从不会因为一些小事斤斤计较。可谁也没想到,自从弟弟拆迁分到六套房子,兄弟俩就彻底闹翻了。 胡顺的大儿子即将要结婚,可他家穷没钱给儿子买婚房。见弟弟拆迁分到6套房子,胡顺觉得自己作为家里的一份子,要求分一套房子不过分。 可弟弟却说,宅基地虽然是父亲名下,但早在几年前,他就自己出钱重新翻建,现在房子拆迁跟哥哥没有任何关系,再者,他都当了别人的上门女婿,户口也已经迁出去了。 而胡顺则说,弟弟拆掉老房翻新时,并没有跟他商量,他虽然当了上门女婿,但也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要求分一套房子并不过分。 见弟弟态度强硬,胡顺退让了一步,愿意出5万元在弟弟手里买一套拆迁房,当时一套拆迁房大概值20万。 可弟弟还是认为,哥哥占了便宜,不同意。弟弟也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他给哥哥补偿5万,房子的事免谈。 兄弟俩多次协商无果,还在村里调解了几次,可他们都认为自己没有错,是对方得寸进尺。 最终,哥哥一气之下将弟弟起诉到法院,要求分一套房子。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哥哥认为,他即便是当了上门女婿,也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虽然按照当地风俗,男人入赘到别人家后,就相当于是“嫁”出去的女儿,可在哥哥看来,当初他之所以愿意做上门女婿,是考虑到家里太穷,为了弟弟好,才做出这样的决定。 况且,他即便是当了上门女婿,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虽然能力有限,但他已经尽自己所能。现如今,弟弟拆迁获得6套房子,不管是作为哥哥还是“出嫁的女儿”,他要求分一套房子不过分,而且他也不是白要,还愿意出5万元。 2、弟弟却认为房子是翻新重建,并不算父母的遗产,所以哥哥无权继承。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弟弟觉得,宅基地虽然是在父亲名下,但房子是他翻新重建,父亲没出钱,也没有出力。新房建好之后,登记在他名下,那个时候哥哥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相当于认可由他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现在哥哥见房子征收,就想要分一杯羹没这个道理。 他愿意赠送一套房子给哥哥是情分,不给是本分,哥哥不能强行要求他这么做。 3、法院并没有判决,采取庭外调解。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这对兄弟原本感情深厚,家庭困难的时候能够共患难,互帮互助。而如今生活条件好了,却因为一套房子闹成这样,法不外乎人情,从本质上来看,兄弟俩的主张都没有错。 但家是讲情而不是讲理的地方,法官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希望兄弟俩能够以和为贵,多想想对方的好,在那么艰难的日子都过来了,为什么现在要反目成仇呢? 最终兄弟俩都愿意做出让步。 哥哥主动提出花10万买下弟弟的一套拆迁房,弟弟欣然同意,兄弟俩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这件事其实并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看你如何取舍,有些人把亲情放在首位,有些人把房子看得比亲情重要。 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无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化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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