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中午回家,把车停到自己家楼下的路边,谁知女子睡醒后下楼,发现车被贴了罚单,罚单上说,女子违法停车,罚款150元。女子大怒,找交警理论,对方说小区的道路是公共道路,交警有执法权,女子将交警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张晓芳睡了一会儿,闹钟大响,她赶紧起床,这时大概有2点左右,她收拾东西下楼,准备去自己的花店。 谁知张晓芳下楼一看,自己停在楼下路边的车上有一张交警的罚单,罚款150元。 罚单上写的原因:车辆在未划定车位的道路上违停。 张晓芳顿时气的火冒三丈。 原来,张晓芳在外面开的花店,每天中午客人都不多,张晓芳总在这个时间,回家睡上一会儿。 下午开门的时间,是在2点以后,休息的时候,她会把车开到楼下,停在楼下的路边。 小区的车位不是很多,停车很是紧张,停在楼下路边,午睡起来之后,下楼就可以直接开车回花店。 今天和平常一样,张晓芳回家休息,依然将车停在楼下路边,谁知却被交警贴条,难道停自己家门口也算违法? 张晓芳越想越气,她怒气冲冲,开着车找到了交警大队。 张晓芳拿出罚单,当场就问工作人员:“我的车停在小区楼下的路边,难道也要被罚款?” 工作人员不明所以,赶忙联系了贴罚单的交警。 谁知那交警说,张晓芳家所在的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大门敞开,没有限制外面的车辆出入,那里的道路外面车辆也可以通行,是公共道路。 张晓芳把车停在小区楼下的路旁,就是停在公共道路上,那里没有划停车位,停在那里就是违法停车,开罚单没有问题。 张晓芳一听,勃然大怒:“谁说我们小区是开放式小区?” “我们小区有物业在管理,小区大门也有保安,小区的道路是业主共有,让外面的车辆通行是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 “原本这是全体业主对社会的贡献,怎么能把小区内部的道路说成是公共道路?” 可是任由张晓芳怎么辩解,交警就是认定,张晓芳所在小区,就是开放式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交警对此有执法权。 张晓芳气的不行,既然这里讲不通道理,那就到法院讲,她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一审法院认为,张晓芳家所在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 小区有7个大门,大门敞开,小区里面的道路对外开放,外面的车辆可以在小区里的道路上通行。 因此,一审法官认为,小区的道路属于公共道路,在交警的执法范围内。 张晓芳将自己的车辆停在没有规划车位的楼下道路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的罚单并无不妥。 因此,一审法官判决,张晓芳败诉。 2,张晓芳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张晓芳的理由是,自己居住的小区,不是开放式小区,小区的道路也不是公共道路。 小区有自己的物业,物业管理小区,小区内部的道路都是物业维护。 小区有7个大门,大门敞开让外面的车主通行,是为了缓解城市道路拥挤的压力。 大门敞开并不是没有人管理,小区大门处均有保安执勤。 因此,小区内部的道路不能认定为公共道路,交警对小区内部道路没有执法权。 自己的车辆停在小区楼下的道路旁,交警无权贴罚单。 2,交警拿出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小区是开放式小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包含“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虽然小区大门都设有岗亭,也有收费的设施,但是从未对外来车辆进行过限制管理和检查。 因此,可以认定,此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交警对张晓芳的处罚并无不妥之处。 3,二审法院认为,交警认为此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那么,交警必须为此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证明必须是有法律效应的正式文件和通告。 交警没有拿出正式文件通告,以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证明小区道路是公共道路。 张晓芳举证,小区由物业管理和维护,并非开放式小区,道路并非公共道路,法院予以认可。 因此,法院判决,张晓芳胜诉,交警撤销对张晓芳的处罚。 两次诉讼费用100元由交警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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