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贪又坏!”江西鹰潭,女子打顺风车,答应帮司机分担一半的高速费,没想到,最多只
“又贪又坏!”江西鹰潭,女子打顺风车,答应帮司机分担一半的高速费,没想到,最多只要236元的高速费,司机竟收了她620元,女子把司机投诉了,司机一怒之下,把女子的微信和电话发布到345人的微信群,说她是失足女,包夜只要500元。女子愤怒的把司机告了,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李悦拖着拉杆箱,在母亲的千叮咛万嘱咐中出了门。
母亲实在想不明白,女儿一个姑娘家家的怎么那么拼?
她像个男人一样,经常天南海北跑,到处拉业务,一个女孩干得好不如嫁的好,找个文员的工作,稳稳当当多好。
李悦是一名职业女性,她经常因为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
母亲眼里的颠沛奔波,她却乐此不疲,挣钱多还长见识,又能趁出差游历山水,何乐而不为?
这天,她又接到了一个紧急任务,需要前往邻市与客户见面。
李悦收拾好行李,在手机上打开顺风车软件,预约了一辆前往目的地的车辆,她和司机说好,承担一半的高速费。
没过多久,司机王强就联系上了她,确认了上车的时间和地点。
王强如约而至,李悦上了车,王强是个健谈的人,她一边欣赏着沿途的风景,一边和王强有一搭没一搭聊了一路。
不知不觉间,车子已经驶近了目的地。
到了目的地,王强停下了车,告诉李悦车费加上高速费总共要支付1205.7元。
她有些惊讶,因为她记得自己只答应付一半的高速费。于是她问王强:“高速费怎么这么多?我记得我们只说了付一半啊。”
王强解释道:“高速费620,车费585.7,一共1205.7元,放心,错不了。”
李悦虽然觉得有些不对劲,但还是支付了费用。
她忙完了手头的工作,用手机查询了一下这段路程的高速费,发现实际费用只有190元到236元之间。
她意识到自己被多收了钱,真是太没职业道德了,便立刻联系王强要求退钱。
然而,王强却拒绝了李悦的要求。他坚称自己并没有多收费,还说李悦是故意找茬。
李悦气不过,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她便把王强投诉到了顺风车平台。
平台经过调查,发现王强确实存在多收费的行为。于是,他们对王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他退还多收的费用给李悦。
王强虽然不情愿,但最终还是把钱退给了李悦。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王强怀恨在心。
他直接把李悦的微信和电话,发布到了345人的微信群,并声称她是失足女,包夜只要500元,有需要放纵自己的,可以加李悦微信,或者电话联系。
当李悦意识到不对劲,已经晚了,她收到大量的骚扰信息和电话。
她一调查,竟然是王强搞的鬼,她内心的愤怒无以复加。
就因为打了一辆顺风车,遇到了一个无德司机,她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多收的钱,竟然导致自己声名狼藉,麻烦不断,她恨得咬牙切齿。
对付这种无赖,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李悦一怒之下,把王强告上法庭,索要20000元精神损失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强违反消费合同,多收李悦400高速费,构成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悦作为消费者,与顺风车司机王强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王强在提供顺风车服务时,收取了远超实际的高速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害了李悦的公平交易权。
2、李悦有权要求王强退回多收的400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与李悦约定的价格收取高速费用,而是擅自提高了价格,构成违约行为。李悦有权要求王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多收的高速费用。
3、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的行为侵犯了李悦的名誉权、隐私权,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案例中,王强因为对李悦的不满,将李悦的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群中,并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李悦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行为。
李悦有权要求王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王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悦的诉求是合理的,她有权要求王强退还多收的高速费用,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王强向李悦道歉,恢复名誉,支付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李悦聘请律师的8000元,也由王强支付。
贪小便宜吃大亏,王强就为了400元,竟然付出28000元的代价,真是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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