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酒馆消费时看中一陪酒女,转给酒馆工作人员1000元,让其将陪酒女介绍给自己发生关系。酒馆工作人员随后将陪酒女带到男子房间,结果陪酒女表示拒绝并以报警相威胁。男子无奈放弃。次日,酒店工作人员将钱退还给男子。2个月后,酒店工作人员被抓,将此事供了出来,警方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嫖娼,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收缴1000元的处罚。男子懵了,不服处罚,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男子吴某与朋友在一家酒馆消费。期间,吴某看中了陪酒女小美(化名),酒馆工作人员陈某随后表示只需要1000元,就可以让小美陪吴某一晚上。 吴某闻言,当即转给陈某1000元,而后离开酒馆,在酒馆附近酒店开了一间房,并将房间号告知给陈某。 过了没一会儿,陈某果真将小美带了过来,可令吴某万万没想到的是,等陈某离开后,其欲与小美发生关系时,却遭到了小美的拒绝。 吴某表示自己已经给了钱,小美则一脸懵,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咋回事,还以报警威胁吴某,吴某最终无奈放弃,小美当即离开酒店。 次日,吴某向陈某讨说法,陈某将1000元退还给吴某。 转眼2个月过去了,酒店工作人员陈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警方抓获,令吴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还将其供了出来,随后,警方认为其行为属于PC,但情节轻微,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收缴1000元P资的处罚。 吴某懵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与警方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吴某认为:第一、自己确实转给了陈某1000元钱,但是此前并不认识小美,也不知道小美是否提供特殊服务,陈某将小美带到酒店前也并未向小美说明目的。以1000元的价格与小美发生关系完全是自己与陈某2人的单方面意思,缺乏与小美的意思联络。 第二、自己与小美欲发生关系时,小美才意识到事情的原委,随后拒绝并以报警相威胁,这一重要事实足以说明小美不是性服务工作者,事发当晚根本不是去从事性交易的。 第三、自己实际上也没有和小美发生关系。 综上认为警方认定其的行为属于PC,证据不足。 吴某同时认为,因为PC未实际发生,无事实依据,涉案1000元已经由陈某退还给自己,并不属于违法所得,警方没收自己处的1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面对吴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吴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怎么判? 法院首先指出了卖Y、PC的定义,即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对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卖Y、PC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警方提供的调查材料显示,陪酒女小美对吴某与陈某之间协商价格、付款、退款的事并不知情。 吴某与小美均在调查笔录中否认发生过关系,警方发现案件线索系在事发2个月后,也并未当场发现吴某与小美之间有发生关系。 警方认定的事实,即吴某欲与小美发生关系时,遭到小美的拒绝并以要报警相威胁的事实,说明小美主观上并不同意与吴某发生关系,与小美发生关系只是吴某的一厢情愿。 综上,也就是说,吴某与小美之间在主观上并没有就卖Y、PC达成一致,客观上双方也未发生关系。 同时,吴某与小美没有发生关系也不是他们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出于小美主观上不同意才没有既成事实。 据公安机关调查材料显示,小美事发时刚从学校毕业,到涉事酒馆当陪酒女才第7天,之前没有发现其存在卖Y行为,当时也并不是职业卖Y女,警方对小美事发当晚的行为也没有以卖Y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吴某与小美当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卖Y、PC行为,警方对于吴某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撤销了警方对吴某所作出的处罚。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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