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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一保姆受雇看护一位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女子,可其却趁没人时采取扇脸、拍打

江苏宿迁,一保姆受雇看护一位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女子,可其却趁没人时采取扇脸、拍打、踢腿以及用拖把戳头等方式实施虐待行为。女子妹妹发现后立即报警求助。最终法院判处保姆有期徒刑,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这个行业。 女子颜某身患一级智力残疾,为了照顾她,家人通过家政公司介绍聘请了保姆鲍某到家中全天候照顾颜某。 可不曾想,鲍某却因患病的颜某给其带来不少工作量,而心生怨恨,遂趁无人在家时通过采取扇脸、拍打、踢腿以及用拖把戳头等方式实施虐待行为。 起初家人还不知道,颜某妹妹无意中发现颜某身上的伤痕后,立即查看监控,结果却发现,鲍某才来照顾颜某一个月时间,但其几乎每天都在虐待颜某。家人愤怒至极并报警求助, 随后家人还将相关视频提供给警方。最终警方对鲍某刑事立案调查,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案情显示,鲍某是于·8日来到颜某家中工作的,可颜某家人·份就发现了鲍某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鲍某仅工作一个月就对颜某实施了各种虐待行为。 对此,有网友表示,既然知道颜某的情况,又同意接下这份工作,可其却一上班就对患病的颜某实施虐待行为,这让人怀疑鲍某到底是不是保姆、家政公司到底有没有将鲍某的情况如实告知颜某家属。 2、从法律上讲,如果家政公司将鲍某介绍给颜某家属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那是要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家政公司属于颜某家属与鲍某之间的中介人,如果家政没有将鲍某的情况如实告知家属,那么就是损害了家属的利益,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将之前已经收到手的中介费退回。 上述所指的“没有如实告知”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鲍某之前的工作履历、工作经验等如实告知家属。 3、鲍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而言,由于鲍某自愿同意受雇于颜某家属,因此其对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颜某负有看护的职责。换句话说,由于鲍某负有看护义务,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却对颜某实施虐行为,且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鲍某犯罪情节及其具有坦白等悔罪表现等可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4、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还判处鲍某禁止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刑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也就是说,只要是从事看护工作的人在工作过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法院除了会依法判处刑罚外,还会判处行为人刑满释放之后的3·5年禁止从事这个行业。 有网友表示,保姆这个行业良莠不齐,想找个靠谱的保姆实在太难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