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浙江宁波,一男子刚离婚就娶了已离婚一个月的前儿媳,然后还带着前儿媳和小孙女去重新办理户口,要求把小孙女登记为继女。公安机关让男子去村委开具证明,否则不给办理登记。可村委又以男子娶了前儿媳实在荒唐为由,拒绝开具证明。眼看户口登记层层受阻,男子和前儿媳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公安机关不作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过6旬的陈老汉在村里也算是口碑不错的长辈,与妻子相濡以沫四十余年,儿子小陈也已娶妻,还生了一个玉雪可爱的女儿。
一家人本该其乐融融的,可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家竟连连爆出惊人消息,成了村里人茶余饭后的谈资。
据了解,这最先爆出的消息是,儿子小陈与其妻子小李的婚姻突然破裂,二人因种种原因决定离婚。这一消息当时引起了村里不小的轰动,可谁也没想到,更大的轰动还在后面。
就在小陈与小李离婚后的一个月,陈老汉竟然也与相伴40多年的妻子离了婚。村民们纷纷猜测,这其中必定有蹊跷。
果不其然,在陈老汉离婚后,他竟然与前儿媳小李去领了结婚证。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村民们瞠目结舌,有不少村民指责陈老汉和小李不知礼义廉耻,这种事有违伦理道德,甚至有村民经常感叹:“真是伤风败俗!”
但是陈老汉和小李却没管村里人说什么,他带着小李和小孙女去了趟派出所,要将小李和小孙女的户口迁入自己的户籍中。
在陈老汉看来,自己既然与小李扯了证,小李就是自己的合法妻子,小孙女虽然是儿子的女儿,但也是自己的继女,所以她们娘俩的户口自然可以迁入自己的户籍。
可公安机关竟直接拒绝了,理由是迁入户口需取得其所在村的村委会的同意,并且要在证明材料上盖章才行。
陈老汉又跑了趟村委会要求开具证明并盖章,谁料村委会的干部们竟一致反对出具证明,陈老汉再次被村干部们指责了一番。
这证明开不了,户口就迁不成,陈老汉可气坏了,他认为这都是公安机关故意刁难,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指令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安机关辩称:
第一,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陈老汉和小登记结婚后,陈老汉仍和前妻同居,小李仍和小陈同居。后经深入调查,才发现陈老汉和小李是以一种假离婚和假结婚的方式,获得更多拆迁利益和社员权益。
第二,因为陈老汉和小李的关系比较特殊,公安机关让二人去村委开具证明,但村委不开具证明,陈老汉应该起诉村委,而不是起诉公安机关。
法院怎么判?
法院调查后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了陈老汉和小李的婚姻是否合法,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的合法性问题。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陈老汉和小李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且双方在离异状态下自愿结婚,并不符合上述婚姻无效的条件。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陈老汉不是不能娶前儿媳妇小李,毕竟法律也提倡婚姻自由,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但是法院认为,陈老汉与小李毕竟是前公媳关系,而且二人才离婚就结婚,这从道德或公序良俗上来讲是不行的。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陈老汉和小李的婚姻应当无效。
二、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
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17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陈老汉申请将小李和小孙女入户的手续中,发现陈老汉与小李是前公媳关系,且陈老汉要让小孙女的身份变成继女,这个关系有点混乱。
不仅如此,陈老汉与小李并非因互相爱慕而结婚,而是因为拆迁利益和社员权益而假结婚,这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掩盖非法目的。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时并没有违法。
最终,法院认定陈老汉和小李的婚姻因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公安机关拒绝为陈老汉办理户口登记并无违法,故判决驳回了陈老汉和小李的诉请。
陈老汉和小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仍判决驳回了诉请。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拆迁利益和社员权益,陈老汉一家人不仅没把事办成,还闹出如此笑话,真的得不偿失。
有网友说:“这种骗拆迁的行为属于诈骗,即便骗到手也要退还,还要获刑。”
“本来以为是伦理事件,结果确是为了钱,太俗气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