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讹人吗?”四川眉山,一老人抱着个纸箱乘坐超市的扶梯时不慎摔倒,后被家人送医治疗,可医生诊断说存在脑出血,需要手术,但老人家属却放弃了治疗,最终老人不治身亡。事后,老人家属要求超市赔偿,但超市表示这扶梯归物业管,而物业也拒绝赔偿。无奈,老人家属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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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某商业水街内的一家大超市在清仓整理,73岁的陈大爷到这家超市准备买点番茄,可不知道为何最终没有买,反而抱了个大纸盒子,准备从超市门口的露天扶梯上去。
或许是因为纸箱稍微有些大,陈大爷没有多余的手去抓住扶手,这导致陈大爷一时没有站稳,身体向后一仰,然后从扶梯上翻滚了下来,头部、四肢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损伤。
可是陈大爷摔倒后的2分钟内,都没有任何人发现,陈大爷休息了一下后,便独自挣扎着站了起来,此时的陈大爷已经满身是伤,血迹斑斑。
陈大爷颤颤巍巍地独自走回了家,在水池中冲洗双手的血迹,结果被家人看到了。之后,家人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在此期间,陈大爷突然出现了呕吐并逐渐昏迷了过去。
家人急忙将陈大爷送去医院,医生诊断后发现陈大爷的头部遭受撞击,有脑出血症状,需要做开颅手术,可家人考虑到陈大爷已经70多岁了,所以最终放弃了治疗。在被家人接回家当晚,陈大爷就去世了。
事后,家人为了弄清陈大爷在哪摔倒的,于是沿路寻找、打听,最终从监控中看到陈大爷是在一家超市门口的扶梯上摔倒的,而且一直都没人来救助。
陈大爷的家人找到超市的负责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可该负责人却表示,这个电梯在2个月前就交还给水街物业了,而且当时超市正在清仓,陈大爷摔倒与超市没有关系。
陈大爷的家人又去找了水街物业公司,可水街物业公司却表示,他们在扶梯旁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且定期进行了维护保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管理的义务。
陈大爷的家人不服,于是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陈大爷的家属一口咬定,扶梯旁的门帘遮挡了视线,影响了行人的平衡感,而且在陈大爷摔倒的整个过程中,竟然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
因此,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超市以及水街物业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超市或者物业公司如果不能保障行人乘坐扶梯时的安全的话,就要赔偿这笔损失。
当然,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只能是最基本的义务,不能加重经营者的义务。如在扶梯旁贴上安全乘坐扶梯的告示,保障扶梯运行正常等,但不能说让超市或物业特意安排人站在扶梯处守着。
一、关于超市的责任。
超市认为,这个扶梯是在超市的外面,且管理权限早已移交给了物业公司,更何况超市正在清仓关门,陈大爷也不是在超市内部摔倒的。
因此,陈大爷的摔伤与超市并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点,法院调查发现超市所说均属实。既然这个扶梯已经不归超市管理,陈大爷摔伤自然不能找超市索赔。
而即便超市有工作人员看到陈大爷摔伤,这非亲非故的,也没有法定义务去救助陈大爷,万一被讹怎么办?
法院认为,超市方与陈大爷的摔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
本案中,扶梯的管理权限已经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保障扶梯的正常运行,且做好正常乘坐扶梯的公告。就像地铁站一样,竖一个告示牌即可。
法院调查发现,在陈大爷乘坐扶梯时,扶梯是正常运行,且扶梯周围有安全乘坐扶梯的提示。
从这点来看,物业公司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陈大爷摔倒,其实是因为他手中抱着大箱子,导致没有空余的手去扶住扶梯,与扶梯的门帘也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陈大爷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摔倒是自身原因所致,故应当自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大爷家属的诉请。但陈大爷家属不服,目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不过,笔者认为即便到了二审,结果还是一样。
有网友说:“个人行为与超市和物业有什么关系?现在有的人一出事就想讹点钱,法院判的有道理!”
还有网友说:“是不是去商场的空调太冷吹感冒了,也要商场赔偿?”
但也有网友认为:“现在有的扶梯还吃人呢,大爷到底是不是不小心摔下来,还是因为扶梯问题摔下来,监控没有具体拍到,不能就直接推断物业无责。”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