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一男子在停车场开车冲撞执法车辆后,被执法车驾驶员扇了一巴掌,男子顺势倒地哀嚎,结果被驾驶员连踢两脚。后当地保安部门回复称,打人者和涉事车辆都是第三方公司的,制服不是保安制服,而是第三方公司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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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停车场的监控画面显示,一辆白色带有警灯的执法车辆在停车场拖着一辆黑色轿车正准备左转,这时一辆灰色小轿车开了过来,双方进行了一番沟通。
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灰色小轿车车主竟然将车往回倒了一段距离,然后一脚油门径直向执法车辆撞了上去,保险杆直接被撞变形了。
执法车驾驶员十分火大,他猛按了下喇叭,然后下车气冲冲地从灰色轿车的后方绕道灰色轿车的驾驶室的位置。此时灰色轿车车主也下了车,执法车驾驶员直接上去扇了灰色轿车车主一巴掌。
灰色轿车车主愣了一会儿,然后径直躺倒在地上。执法车驾驶员见轿车车主打算讹人,气得狠狠地踢了对方一脚。
执法车驾驶员的同事就在旁边,但并未制止该行为,反而在一旁对着轿车车主说着什么,看表情也不像是什么好话。
此事被曝光后,网友们的意见出现了极大的分歧。
有网友表示,保安员正常执法,灰色轿车公然撞击执法车辆,这不仅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同时也是妨碍执法行为,应当抓起来。
但也有网友认为,保安员凭什么打人?保安员代表的是机关单位形象,这样的保安员应该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轿车司机故意撞上执法车辆,这的确很过分,但保安员不能因此打人,别人错你就跟着错?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都没了!
然而,就在网友们争论不断时,当地保安部门回复称:打人的驾驶员不是保安员,他和执法车辆均属于第三方公司。而且驾驶员穿的制服不是保安制服,是他们自己买的制服。
但是对于这个回复,网友们明显不买账,纷纷指责保安部门甩锅。
一、灰色轿车车主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从视频上来看,执法车一开始打算左转,但看到灰色轿车后就停了下来,让灰色轿车先走。可灰色轿车行驶到执法车旁时,与执法车驾驶员进行了一番交流。
虽然不知道交流了什么,但肯定不是什么好话,之后轿车车主就把车往后倒了4·5米左右,然后一脚油门快速撞向执法车车头,致执法车保险杠损坏。
就这些行为来看,轿车车主显然是故意冲撞执法车的,这就不是交通事故了,因为交通事故是过失导致的,所以轿车车主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执法车的车损较大,达到了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判刑。
同时,轿车车主应当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二、执法车驾驶员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执法车被轿车故意冲撞,作为执法车的驾驶员,固然十分生气,这属于人之常情,但当时轿车驾驶员已经下车,且没有什么动作,所以违法行为已经中止。
此时驾驶员再去殴打轿车车主,这的确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为了报复而实施的殴打行为。
如果该殴打行为没有给轿车车主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一般的故意伤害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伤人的损害赔偿,执法车驾驶员是肯定要赔偿的,毕竟他动手打了人,但轿车车主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执法车驾驶员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三、保安执法能外包吗?
目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方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员。
但是协管员不具有具体的执法资格,只能从事协助宣传教育、巡查、对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的事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也明确规定,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因此,就算保安部门表示,这是第三方公司的车辆和人员,但他们的行为也代表了保安部门的形象,所以驾驶员殴打轿车车主,保安部门也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甩锅就可以了,至少要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