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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南平江,一女子参加公司团建,她在“网红桥”上玩耍时,不慎掉下桥受伤

“冤不冤?”湖南平江,一女子参加公司团建,她在“网红桥”上玩耍时,不慎掉下桥受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前前后后花了40多万元。女子认为这是景区的设备有问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找景区索赔。可景区却说,这是体育活动,且女子摔下桥是自己没玩好,应当自甘风险。女子不服,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了法庭。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

赵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当地很有名的景区的某景区,山清水秀、风景宜人,吸引了不少游客。后来“网红桥”异军突起,成了很多景区的宠儿,于是该景区也跟风搭建了一座“网红桥”。

“网红桥”,也被称为“摇摆桥”或“晃桥”,没有扶手,游玩时由桥上的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甩”下桥,相当的惊险刺激。

涉事景区的“网红桥”桥身由结实的钢索和木板构成,桥下放置了一个大型气垫,以防游客摔伤。

·年·的一个周末,赵女士的公司组织团建,早前公司就决定把团建地点定在了该景区内,同事们当时都表示赞同。

后在景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赵女士和同事们兴奋地踏上了桥身,做好了准备。

随着桥上的人数不断增多,桥身也开始了剧烈晃动,桥上的人因害怕而大叫着,可是旁观者们却大声欢呼了起来。

然而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由于桥身晃动过于剧烈,赵女士没有抓牢桥面,一下子被甩了出去,重重地摔在了桥下的气垫上。

虽然气垫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赵女士还是受了重伤。同事们惊慌失措地将赵某救了上来,费了不少力气。

由于景区内没有配套的救护设备,所以赵女士就在同事的陪同下自己去了医院接受治疗,前前后后花了40多万元,最终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次意外让赵女士及其家人痛苦不已,但事后一想,这分明就是“网红桥”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赵女士出院后,就去找了景区协商赔偿一事,但景区认为这是赵女士自己没把握好,景区已经做好了提示义务,所以无需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在法庭上,景区的代理人辩称:

1、景区的“网红桥”下已经放置了气垫作为保护措施,并且工作人员也一直在场进行安全指导和防备。

2、赵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红桥”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应当自甘风险。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关于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调查发现,涉事景区的“网红桥”项目存在以下几项问题:

第一,涉事景区在对外宣传时,说的是桥下有水,但实际确是气垫。

从生活经验来看,掉入水中并不会有什么大伤害,无非就是呛水,但掉在气垫上,由于气垫表面比水硬,还是有可能造成扭伤的。

因此,就这点来说,气垫比水更会增加游客受伤的风险。

第二,在赵女士从“网红桥”上摔下来后,涉事景区没有提供完善的救助方案。

虽然景区提供了安全员在一旁看守,也没有安全救助设备,事发后安全员也没有打120救助,反而是赵女士和同事自行去了医院接受救治,耽误了不少时间。

因此,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做到位。

综上,涉事景区在赵女士受伤一事上,还是存在一定责任的。

二、关于赵女士自身责任的问题。

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玩“网红桥”会存在一定危险,但是赵女士仍选择参加这个活动,所以赵女士应当做好审慎和注意安全的义务。

之后赵女士被甩下桥,这只能说她技术不行,也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关于自甘风险的意思。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再结合本案来看,赵女士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找同事索赔的,除非同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由此可见,涉事景区作为“网红桥”项目的提供者,并不在自甘风险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景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那赵女士还可以申请工伤吗?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活动的除外。

如果赵女士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赵女士参加同事间之间自行组织的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这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但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申请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