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女孩在公交车上疑似被猥亵,随行的父亲愤怒地揪住了一名男子不放,双方当即发生了争执。公交司机得知后,直接将车开到沿路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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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18点40左右,正值下班高峰,高师傅驾驶的公交车上挤满了人。
突然,一10多岁的小女孩满脸羞红的扯了扯站在旁边的父亲,低声对父亲说:“爸爸,我刚感觉到有人摸了我!”
女孩父亲一听气坏了,可车上这么多人,根本不知道对方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也不知道到底是谁下的手。父亲只得先安抚女儿,然后不动声色的观察女儿身边的男性。
这又过了一会儿,站在女孩身边的一名男子突然将手伸向了女孩,可在碰到女孩的一霎那,女孩父亲一把拍掉了男子的手,然后揪住男子的衣领大声斥责。
本来安静的车厢内,一下子炸开了锅,女孩父亲和男子互相对峙了起来。这时女孩自然站在父亲这边,她指着男子说:“刚刚是你摸我的!”
车上乘客总算明白了是咋回事,于是也纷纷开始议论了起来。高师傅发现车内情况后,就在站点停了车,然后询问了一番,得知男子可能猥亵了小女孩,于是当机立断,准备直接把车开去派出所。
正巧这个站点到最近的一个派出所只有3站路,高师傅和乘客们打了声招呼,如果需要下车的请提前说,没人下车就直接去派出所。
途中有乘客要下车,这时男子拼命挣扎想要下车,但女孩的父亲和其他几名乘客围住了男子,没让他得逞。
到了派出所后,男子被女孩父亲揪着进了派出所接受调查。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车上人太多,公交车上的监控无法看清男子到底有没有故意去摸女孩,所以警方只得对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放了。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首先,关于猥亵行为的认定。
本事件中,女孩说自己被人摸了,但没看到是谁摸的,而女孩的父亲看到男子的手伸向了女孩,但是没有碰到就被拍掉了,而其他乘客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也就是说,男子可能有猥亵的故意,但目击者只有女孩父亲一人。
除此之外,警方调查了监控,由于人太多,所以也没有发现男子对女孩有猥亵的行为,所以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因此,警方没有对男子作出处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很无奈,但法律就是法律,应当遵守。
其次,男子要下车,女孩父亲和其他乘客围着不让,这算不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虽然男子最终没有被处罚,但那只是证据不足,并不代表男子没有实施猥亵行为,否则他不至于慌乱着要下车。如果男子没有违法,他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至于女孩的父亲和其他乘客因怀疑男子有猥亵行为,暂时限制住他的自由,这其实并不过分。
法律上有规定,任何公民都具有扭送的权利。而当时公交车司机正在向派出所行驶,所以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因此,女孩父亲和其他乘客的行为,不算非法拘禁。
其三,高师傅在得知女孩被猥亵后,立即将公交车开向派出所,不算违反公司规定。
公交车一般都有既定路线,且有规定的到站时间,一旦公交车迟到或者随意更改路线,都会受到公交公司的处罚。
但是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这就属于特殊情况,高师傅将公交车直接开进派出所,这展现了他的社会责任感。
最后,小女孩的家教是不错,她知道自己被人摸后,要及时说出来。其实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晚说了就可能让违法犯罪分子给跑了。
笔者认为,作为父母应当从小给孩子灌输一些如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知识,以及遇到危险时及时求救的意识。
当然,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只有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