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跟父母15年没说过一句话。这天,男子无意中从邻居嘴里得知,自己的老父亲已经下葬7天,丧事是他2个妹妹一手操办,男子目瞪口呆。事后,男子将2个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们赔偿40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这天,56岁的钱涛外出办事回来,村民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他,还在背后窃窃私语:“这个儿子真是白养了,父亲去世连葬礼都不参加。” 钱涛只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疼,他愤怒地推开妹妹家的房门。 冷着脸质问:“你们是什么意思?父亲去世都不通知我,凭什么不让我参加葬礼?就是故意想让我难堪,让别人笑话我是个不孝的儿子吧!” 妹妹钱梅冷哼了一声:“你作为儿子,连父亲去世都不知道,还好意思跑来兴师问罪,父亲几次生病住院,你不闻不问,一分钱都没有出。有你这样当儿子的吗?” 钱涛被妹妹问得哑口无言,可他并不认为自己有错。不管他跟父母关系如何,妹妹都不能剥夺他作为儿子的“吊唁权”。 按照当地的风俗,父母去世,一般都是由儿子操办丧事,女儿就是起协助作用。就算是再不孝的儿子,也会做好自己的本分。 钱涛原本希望母亲能说句公道话,谁想,母亲的一番话却让钱涛呆若木鸡。 母亲声称之所以没有通知儿子回来,就是因为老钱临终前特意交代,他的丧事不需要儿子负责,由两个女儿操办,老钱咽气之前,还特意叮嘱母女三人,不要将自己去世的事主动告诉儿子。 那么这家人究竟有什么解不开的心结呢? 其实,原本一家人关系也很融洽,兄妹三人从没有红过脸。 事情的起因是,钱梅的婆家比较穷,也没有地方建房子,老钱竟提出让女儿将户口迁回到娘家,以后,兄妹俩还能相互有个照应。 后来,钱梅在哥哥家旁边买了块宅基地,建房的时候,钱梅占用了哥哥一公分地。钱涛也没说什么,不料,事后钱梅还想让哥哥再让一米出来。哥哥不同意,钱梅以及两位老人都觉得,这一米对于钱涛一家并没什么影响,理解不了他为什么不同意。 一家人都觉得钱涛就是太过斤斤计较,就因为他不肯退让,母亲说:“我就当没你这个儿子。” 钱涛觉得父母太过偏心,心寒至极。因为此事,他跟父母以及妹妹十几年没来往,父亲生病住院,他既不出钱,也不出力,都是两个妹妹负责。 钱涛觉得自己并不是不孝,是因为父母太过分,所以他才这样。 可不管怎么样,他作为儿子,妹妹不能剥夺他替父亲办丧事的权利,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错,也为了挽回一点面子,钱涛将两个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们共同赔偿自己40000元精神损失费。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钱涛认为2个妹妹故意向他隐瞒父亲去世,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钱涛声称按照当地风俗,都是由儿子替父母操办丧事。 “祭奠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基于近亲属关系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权利,作为逝者死亡最先知情的近亲属,负有通知其他亲属该事实的义务。 可2个妹妹由于生活矛盾,隐瞒父亲去世,且擅自处理后事,违背民间殡葬善良习俗。 他们这样的做法,让自己沦为别人的“笑柄”,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钱涛要求两个妹妹赔礼道歉,且赔偿他4万精神损失费。在他看来,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 2、法院认为2个妹妹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并没有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父亲生病住院,两个女儿忙前忙后,本该在床前尽孝的儿子却始终没露面。按照当地风俗,父母过世,一般都是儿子通知近亲属吊唁,女儿并没有这样的义务。 也就是说,假如钱涛在父亲去世后,没能及时通知2个妹妹回家奔丧,妹妹有权起诉他。 作为儿子,父亲病重理应在身边照顾,可本案中这位儿子并没有在父亲床前尽孝,造成这样的局面,他应该负全部责任。 再者,父亲临终前也明确表态,不需要儿子操办丧事,两个女儿只是尊重父亲的决定,并没有错。 一审判决,驳回钱涛的所有请求。 钱涛不服,上诉。 3、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该找借口和理由。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钱涛因跟父母闹了点矛盾,十几年对父母不闻不问,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样显然是不对的,就算是父母偏心,但一码归一码,为人子女的本分还是要做好。 再者家是讲情不是讲理的地方,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少一些计较。 二审法院认为,钱涛没尽到赡养义务,他被家人排除在外,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生前一碗水,胜过坟前万柱香,尽孝不是做表面功夫。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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