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女大学生暑期在一家公司打工2个月,老板用各种理由将工资全部扣完。女孩家
福建漳州,女大学生暑期在一家公司打工2个月,老板用各种理由将工资全部扣完。女孩家人到公司找讨要工资,被老板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将她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漳州中院)
大一女生小黄放暑假以后,为了帮助家里分担经济压力,在一家公司应聘成为了暑假工。老板李浩是一个50多岁的中年大叔,看上去比较和善。应聘时,他承诺工资2500元,按月发放,并且不会给小黄太多的压力,让她放心。
小黄本以为遇到了好人,心中十分感激,本着报答老板的心态,每天第一个到公司打扫卫生,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干一些别人不愿意干的杂活。
可是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李浩以公司资金周转遇到问题为由,让小黄再等等。这样一等就是一个月,老板还是说没有钱,不愿意支付小黄工资。
随后,小黄提出了辞职,要求结算工资。李浩按照公司制度,对小黄的工作进行了挑刺。
这里是小黄没有按照公司制度执行罚款100元,那里未完成业绩扣200元,就这样小黄5000元工资,被老板左扣右扣就没了。
小黄十分委屈,回家告诉自己的家人。小黄的母亲刘女士和姐姐听说后决定找到老板讨要工资。可是因为有保安阻拦,两次都没有找到人。
第三次,她们趁保安不注意来到了李浩的办公室,李浩正好在。小黄母亲找其讨要孩子的工资,可是李浩以搪塞小黄的理由继续糊弄刘女士。
于是,双方从正常的交流变成了争吵。李浩报警称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不构成违法,并劝解双方他们是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再吵了。随后,将双方劝走。
而小黄回到家,没几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内容显示李浩起诉她们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赔偿1万元。
在法庭上,李浩陈述他的诉讼理由:刘女士带着两个女儿,强行闯入了他的办公室。他要离开,但是对方不放,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
期间,他冲出了办公室,但是小黄三人又在走廊里站成一排,阻止他走。无奈之下他只好报警,民警到了以后,对刘女士父女进行长时间的劝解,对方才愿意离开。
小黄三人的行为,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耽误他做生意,而且对公司和他个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是侵权行为。
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母女立即向李浩赔礼道歉(要求在报纸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且诉讼费用由她们承担。
刘女士答辩称:本案系因李浩拖欠小黄工资,我方才去李浩的公司处催讨工资,并未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她们母女三人,面对身强力壮的李浩,而且还有其他员工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能力限制其人身自由。
而且民警已经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没有发现他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派出所才没有立案。
最后,刘女士表示,李浩作为一个公司老板毫无诚信,欠员工工资不给,还捏造事实向员工索赔,简直是颠倒黑白,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黄等三人前往公司办公室系因小黄与政邦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以及小黄与李浩存在经济纠纷。
庭审中双方确认,小黄等人在李浩办公室内时,办公室有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且门均开着。李浩报警后,派出所并未对小黄三人进行处罚而是告知双方民事纠纷应走法律途径,在小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小黄等人均未再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
由此认定,小黄等人前往政邦公司办公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存在的经济问题并无侵犯李浩人身自由的意图。
根据李浩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小黄三人进入李浩办公室前并未强行进入,小黄母亲和姐姐虽有不让李浩离开的意图,但其目的系向李浩讨工资,并无限制人身自由的动机和目的。
且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李浩表情轻松自行返回室内;办公室内的视频显示,李浩多次进出办公室,其行动自由并无遭受限制。
视频资料并没有显示小黄等人使用强制手段不让李浩离开的情形。
故李浩主张小黄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小黄等人被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后,派出所并未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而是告知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且从小黄于一审提供的《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李浩确实存在向小黄借款未还及所属公司拖欠小黄工资的事实。
故李浩上诉主张存在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行为未超过合理范畴。
综上,李浩主张小黄等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请求小黄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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