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与男友租住了一间房子,可不曾想,房东却不放心他们,每天一大早就来检查卫生,并以各种理由来挑毛病。并声称如果不同意就要加租200元。事后房东还以电器摆放有问题为由,将女子的生活用品全扔到地上,并要求女子搬走。
张女士与程序员男友以1875元月租金的价格,从一个女房东处租了一套房子。双方合同约定,张女士需支付一个月押金,合同到期日为明年的·1日。
可不曾想,张女士与男友搬进去住后,女房东却因不放心他的房子,天天都一大早就上门来检查卫生。女房东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张女士及其男友的正常生活,还以各种理由来挑毛病。
比如说,卫生间的垃圾桶女房东要求不能放在马桶旁边,只能放在洗手台旁边等。房东说,如果张女士不同意她的限制,就要涨租200元。
张女士当时忍了,同意调整摆放垃圾桶的位置。可不曾想,房东之后又以电饭煲摆放在靠阳台的位置有问题为由,又挑毛病。男友一气之下,直接提出报警处理。
可房东立马就急了,将张女士的生活用品全扔在地上,并要求其马上搬走。事后还将卫生间门锁了起来,不让张女士与男友使用。
张女士认为房东这是违约行为,不仅要退回房租、押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1、房东为什么要这样做,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因为他之前因垃圾桶摆放问题,就已经明说了要加租200元。只不过她是没想到,这么苛刻的要求,张女土居然会妥协。
所以这次她又重新再挑毛病,目的是什么,她心里有数,但大家也不傻。即只是她听到说要报警后认为在张女士身上加不了租,才赶人走的。
2、张女士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张女士与房东签了合同后,双方是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从法律上讲,房子的产权确实是房东的,要不要出租是她说的算。但签了租赁合同后,就不一样了。这个时候就要按合同约定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可并200·5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没经张女士同意,房东无正当理由天天跑到出租屋内,影响其正常休息,是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当双方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时,一般按合同约定执行。显然合同上不会有约定垃圾桶、电饭锅摆放位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但又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换而言之,只要张女士摆放垃圾桶和电饭煲的位置,没有对房子造成损害,也不存在任何危险,那么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即市场交易习惯中没有房东会要求承租人在指定位置摆放垃圾桶和电饭锅的,因此房东的要求不能成立。
再次,房东将张女士的生活用品全扔到地上,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房内的家具是房东的财产,但生活用品是张女士的公私财产。因此房东无权处置,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最后,房东租房却不让张女士用卫生间,显然是履行与合同不一致的行为。即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上述规定讲得很清楚。即不能仅退回房租和押金。同时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
比如说,张女士重新租房子的中介费、搬家费和误工费等等都是因房东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要房东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房东搞那么多事是性格问题,还是为了加租呢?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