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两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一陌生女子。一个多小时后,三人一起到宾馆开房。三
上海黄浦,两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一陌生女子。一个多小时后,三人一起到宾馆开房。三人进入房间不久后,一男子外出买宵夜,期间,女子与另一男子发生了关系。买宵夜男子回到宾馆时,刚好碰到另一男子离开。事后该男子以送宵夜为由,要求女子开门。女子拒绝后,男子不停敲门并言语威胁。女子因害怕,用窗帘制作成绳子爬出窗外,向隔壁房间客人求助,可女子却因此坠亡。事后宾馆赔了8万。但家属又将两男子告上法庭索赔98万元。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1时许,男子陆某与陈某在酒吧喝酒玩游戏时,认识女子李某,之后三人共同饮酒聊天。
凌晨2时40分,三人饮酒结束并结伴离开酒吧。
离开酒吧后,三人共同乘坐出租车来到某宾馆。
凌晨3时许,陆某使用其身份证在该宾馆开房后,与陈某、李某一起进入该宾馆6楼的626号房间。
陈某进入房间后,没多久就独自离开。之后,陆某在626号房间内,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3时40分,陆某独自离开房间、李某将房门反锁。
陆某刚走出宾馆大门,就遇到了又想回房间的陈某,并让陈某就此作罢,不要再到房间去找李某了。
可陈某却听不进去,并指责陆某不够朋友。
随后陈某独自来到626房间门口处,声称是来给李某送宵夜的,并让李某赶紧给其开门。
李某知道陈某的心思,其明确表示不需要。
可陈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却一边大力敲门、一边用言语威胁房间内的李某,试图让李某给其开门,
双方为此,还隔着房门,发生了争执。
期间,李某因害怕陈某进入房间后会侵犯自己,遂将房间内的窗帘绑在一起,准备当作绳子使用。
绳子制作完成后,李某将一头绑在窗户栏杆上,并用手抓住窗帘爬到相邻的622房间窗外,以门外有人在骚扰其、其很害怕为由,向该房间的客人求助。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某话音刚落,却不慎从高处坠落地面导致死亡。楼下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
李某家属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当时是醉酒状态,陆某、陈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警方随即立案调查。
虽然民警从李某身上提取到陆某的生物信息,但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31mg/ml,且出租车司机,宾馆老板、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均证实,李某当时并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且也没有表现出或者说出是被强迫的意思表示。
警方还证实,当时陈某手里拿着宵夜,其之前外出是去买宵夜,其当时在敲门并质问李某为什么不给其开门?且还质问李某称,为什么我就不可以等?
最终,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立案。
事后李某家属质疑宾馆经营者,为什么陈某长时间在房门外骚扰李某,没有上前制止,并主张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经营者自知理亏,同意一次性赔偿家属8万元,但要求家属收到钱后,不能就此事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其索要赔偿。家属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紧接着,家属又将陆某与陈某告上法庭并主张称:
第一,陆某是共同饮酒人,且房间是其开的,可其在明知道陈某要进入房间侵犯李某时,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明显未尽照顾义务。
第二,陈某以送宵夜为名,意图哄骗李某开门后对其实施侵犯。被拒绝后,又通过大力敲门、言语威胁等方式,致使李某处于恐惧心理状态时,不得不通过爬窗的方式逃生、向其他住客求助。
虽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故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家属主张陈某、陆某应当共同赔偿98万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陆某与李某共同饮酒并一起开房后,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及时阻止陈某骚扰李某,而是独自离开事发现场,陆某存在一定的过错。
陈某以送夜宵为名,试图进入房间,在被李某拒绝后,又通过喊话及敲门的方式,试图让李某开门。
双方发生为此发生争吵,导致李某使用危险的方式,爬向相邻的622房间窗外,向他人求助,
最终,致使李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地面致死。
陆某和陈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李某是成年人,其当时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可其在还有其他求助方式的情况下,选择危险的方式向他人求助,并导致意外的发生,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家属已经获得8万元补偿等实际情况,判定陆某、陈某共同承担赔偿家属8.7万元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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