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某会馆内,一名陌生女子躺在了一男子休息的床旁边,让女技师离开后,男子与
四川宜宾,某会馆内,一名陌生女子躺在了一男子休息的床旁边,让女技师离开后,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怒问会馆服务员给她换房间没有,还打骂该男子。报警后,女子控诉男子侵犯了她,但男子却说女子是自愿的,过程中非常配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想起自己的遭遇,女子卢某非常懊悔,自己那晚不应该喝那么多酒。
原来,事发前一晚,女子卢某跟一个男性朋友、两个女性朋友在聚餐。
聚餐的过程中,众人都喝了些酒。
到聚餐结束的时候,卢某等人都喝多了。这个时候,有人提议去洗脚按摩。
征得众人同意后,她们一行人来到案涉会馆。
由于人多,她们要了一个大点的雅间,房号为808。在技师的服务下,四人中的三人包括卢某都睡着了,有一个人因家里有事先回家了。
据卢某讲,在有意识的时候,她已经发现有名男子在触碰其隐私部位。于是,卢某抓住男子的手,问他怎么换房间了?
男子没有回答,只是看着卢某笑。这时,卢某确定对方不是跟自己同行的朋友。紧接着,卢某质问男子要干啥?并呼喊同行朋友的名字。
但男子并不理会卢某,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想到男子已经得逞了,卢某没有继续呼救。男子完事之后,卢某即刻穿上内裤走出包间,质问会馆工作人员是否给她换了房间。
听到工作人员说没有后,卢某难以置信,直接去查看了监控录像。看完监控录像之后,卢某更生气了。
原来,她当时从808房走出来,又走进了806房。
卢某认为即便自己走错了,男子也不该如此侵犯自己。于是,卢某返回806房对男子一顿拳打脚踢。
由于动静闹得很大,围观众人,包括会馆的工作人员及卢某的朋友,都过来劝解。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卢某同意私了,要求男子支付2万元。
万万没想到,男子很硬气,觉得自己没问题,卢某是自愿跟自己发生关系的。
卢某被拒绝后,民警很快来到现场。原来,在卢某跟男子发生纠纷后,会馆工作人员就选择了报警。
面对着民警,男子罗某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罗某称,自己当时喝了点酒,就来到这家会馆按摩。进入到806房后,一位女技师就过来了。由于女技师手法得当,加上酒劲,他很快睡着了。
当再次醒来时,卢某就躺在他身边。这时,女技师问罗某是否还需要继续服务,罗某回答不需要后,女技师让罗某签单后就离开了806房。
罗某认为卢某是提供性 服务的小妹,就直接跟卢某发生起了关系。完事之后,卢某就问罗某是谁?自己的手机和朋友在哪里?
这时,罗某意识到卢某并非自己认为的那种小妹。还没等罗某离开,卢某已经看完监控回来了,对罗某一阵拳打脚踢。
对于卢某以2万元私了的要求,罗某不同意,说要等民警来了之后再说。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从刑事理论上来看,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性自主权被完全保护,欲跟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取得女性的明确同意,一个是在取得同意之前女性有完全作出处分的环境。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卢某和罗某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在案证据很容易查实。毕竟事发后报警及时,现场的卫生纸及两人身上的痕迹等客观证据很容易证实两人发生过关系。
从卢某、罗某的言词证据来看,两人在发生关系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就是在是否违背了卢某意志上有冲突。
经审查在案证据,法院认为罗某违背了卢某的意志。
首先,根据卢某朋友、会馆工作人员的证言,她走进806房时意识是不清晰的。
其次,为罗某服务的女技师在卢某进房间后询问过卢某跟罗某的关系,但罗某没有任何回答,只是让女技师签单离开,罗某称卢某是提供性 服务小妹的证言不成立。
最后,进入806房时,卢某意识不清醒。发生完关系后,卢某反映激烈。同时,两人事发时是第一次见面,没有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和其他联系。
关于卢某索要钱款一事,这符合女性认为此事羞愧,不想弄得人尽皆知的心理,能够合理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定罗某构成强奸罪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没有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认为,案涉会馆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他们在发生纠纷后报了警,但在发现卢某走错房间时,他们应该积极制止,不应该放任她与罗某在一个房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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