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丈夫感情破裂后,考虑女儿正在学业的重要时期,未向丈夫提出离婚。女儿高考结束以后,女子奔赴属于自己的幸福,嫁给了等待她10年的初恋。女儿知道后,送上祝福,并见证母亲结婚的幸福时刻。
(案件来源:速看视讯)
王晶和天下所有的家长一样,盼儿成龙,盼女成凤,她在打理女儿齐芳生活的同时,也很关注女儿的学业。
然而,有一件事,她一直瞒着女儿。
王晶和丈夫,曾经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疏远。
王晶的初恋情人李斌,一直在她的心中占据着特殊的位置。他们曾经因为各种原因分开,但李斌一直未娶,默默等待着王晶。
高考前夕,王晶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她决定在女儿高考结束后,与丈夫离婚,并嫁给苦等十年的初恋李斌。
她知道这个决定会对女儿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她也相信女儿能够理解她的选择。
接着,齐芳以饱满的状态迎接了高考。
然而,高考结束后,当她满心欢喜回到家后,却发现家里空无一人。
她心中不禁涌起一股不安的感觉,于是她拨打了妈妈的电话。
电话那头传来了妈妈温柔的声音,她告诉齐芳:她已经和她的爸爸离婚,并且自己准备开始一段新的感情。
并告知她正在和李斌办理结婚手续,希望齐芳能够祝福她。
听到这个消息,齐芳愣住了。她从未想过妈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离婚并再婚。
然而,当她冷静下来后,她意识到妈妈这样做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
她想起妈妈这些年来为了家庭默默付出的辛劳和牺牲,心中涌起一股感激之情。
齐芳决定去见见妈妈的新丈夫,当她走进婚礼现场时,她看到妈妈穿着婚纱笑得如此幸福。
李斌也微笑着向她走来,他的热情让小芳感到亲切和温暖。
在婚礼上,齐芳向妈妈和李斌送上了最真挚的祝福。
在这个过程中,齐芳学会了理解和尊重妈妈的选择。
她明白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而家庭的支持,而家庭的理解是实现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她也更加珍惜与妈妈和李斌之间的亲情关系,努力成为这个新家庭中的一份子。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如果王晶在婚内和初恋情人有牵扯,那么她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晶因女儿即将面临高考的关键时刻,她选择了维持家庭的表面和谐,未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无论她与情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或仅仅是情感上的寄托,这种行为都被视为一种精神出轨。
如果王晶与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她应该果断地做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再去追求下一段感情。
这样的选择虽然对女儿来说可能是一个打击,但长期来看,一个健康、快乐的家庭环境对女儿的成长更为重要。
如果王晶选择为了女儿而继续维持这段婚姻,那么她更应该恪守本分,不与外界有过多牵扯,一心一意地关心孩子的学业和成长。
但在短时间内迅速再婚的行为,这其中的情况,不得而知。
2、不管齐芳愿不愿意,王晶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包括王晶。她的选择虽然可能让女儿齐芳感到意外或不解,但这是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亲生女儿也无权干涉。
3、齐芳父母即使离婚了,父母对她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齐芳,她在母亲王晶的婚礼上送上祝福,无疑是对母亲最大的支持和爱。
希望王晶在享受新婚姻带来的幸福时,也能时刻关注女儿的成长和需求,不要忘记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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