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子的老公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两人商量后,女子进行了人工授精,生下了
河南驻马店,一女子的老公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两人商量后,女子进行了人工授精,生下了一儿子。可没想到,没过几年,两人却因性格不合离婚。儿子由女子抚养,可男子却拖欠抚养费不给,他觉得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他没有抚养义务。于是女子将前夫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瑞和刘伟在饭店的包厢里大吵,里面还坐着段瑞父母。
段瑞妈:当初瑞瑞人工授精,你是同意的,现在你却不想负责,堂堂大男人,怎么可以出尔反尔,你要脸吗?
原来,段瑞和刘伟结婚后,才知道刘伟没有生育能力。
当时,两人结婚已经3年了,段瑞的肚子一点动静都没有,于是爸妈赶紧让她去检查。
她的检查一切正常。
看到段瑞检查报告一切正常,刘伟心理压力很大,他不愿去检查。
最后还是段瑞以离婚相要挟,他才去医院检查。
结果,就是刘伟的问题,没办法生育。
段瑞把这个结果告诉了父母,段父段母也只有段瑞这么一个女儿,他们的建议是离婚,孩子是一定要生的。
段瑞没忍心把父母的决定告诉刘伟,而是带着刘伟到处求医问药,可最后的结果,都无济于事。
久而久之,刘伟也失去了信心。
段瑞没办法,硬着头皮,跟刘伟提出了离婚。
刘伟不愿离婚,一来他对段瑞还有感情,二来因这种情况离婚,他觉得很丢人。
于是,两人冷静沟通了一番,最终段瑞说,她就是想要一个孩子,现在摆在两人面前的选择,要么离婚,要么段瑞去人工授精。
最后,刘伟选择了后者,他觉得,如果不离婚,他也不让段瑞生孩子,这对段瑞不公平。
可血脉这个东西很神奇,不是自己的就不是,很难生出感情。
自从段瑞受精成功后,从怀孕到生子,再到抚养孩子,两人的矛盾就没断过,经常吵架。
刘伟觉得,孩子不是自己的,有时候还会胡思乱想,认为段瑞是不是在外面乱搞,才生下这个孩子。
时间长了,两人都没办法再继续维系这段婚姻,于是段瑞提出了离婚。
可刘伟不愿意离,他觉得即便名存实亡,也不想让外人笑话他,于是死死揪着段瑞不放。
最终,段瑞通过诉讼,把婚离了。
孩子判给了刘伟,但实际上,一直是段瑞代为抚养。
这种情况,刘伟理应付抚养费,可刘伟却说,儿子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他没抚养义务,让段瑞自己想办法养。
刘伟拖欠抚养费整整拖欠了两年,段瑞没办法,才跑去找刘伟谈判。
这才有了刚开始那一幕,最后两人不欢而散。
可段瑞不气馁,刘伟不给,她就一直要,要到刘伟烦了,直接将段瑞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他和儿子刘乐乐无亲子关系,另外他没有抚养刘乐乐的义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刘伟有没有抚养段瑞人工授精所生的儿子的责任?
《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 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乐乐是刘伟与段瑞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他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育的,刘乐乐与刘伟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在于,段瑞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是否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
2、刘乐乐是不是刘伟亲生的是一码事儿,刘伟对刘乐乐有没有抚养义务是另一码事儿,因为刘乐乐是人工授精生的孩子,所以他是不是刘伟亲生的,和刘伟有没有责任抚养,完全是两码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刘乐乐是不是刘伟亲生的是一码事儿,刘伟对刘乐乐有没有抚养义务是另一码事儿。
3、如果刘伟不愿抚养刘乐乐,那他就要拿出他当初不赞同段瑞人工授精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实,这种事情就是看刘伟有没有责任心。
当初,他不愿离婚,所以同意段瑞人工授精,在他同意的那一刻,他就要知道,这是一辈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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