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陕西渭南,一处农家院内,两个男子正在喝酒。过程中,一名男子竟然同意对方
必须严惩!陕西渭南,一处农家院内,两个男子正在喝酒。过程中,一名男子竟然同意对方跟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以此来抵消该男子欠对方的债务。对方男子实施后3天,他就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那女子的丈夫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长沙政法、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来,在事发之前,男子鲁某因一些事情欠了男子杨某一些钱。
毕竟是债主,杨某隔三差五地都会向鲁某索要。
事发当晚,杨某又找到鲁某,鲁某非常友好,邀请杨某在自己家里喝酒聊天。
杨某没有推辞,两人开始畅聊起来。
席间,不知道是谁先提的头,竟然将债务跟鲁某的妻子杜某关联了起来。
两人约定,在杨某跟杜某发生关系后,鲁某就不再欠杨某钱了。
杨某很兴奋,立即来到杜某所在的床上,开始为与其发生关系动作起来。
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杨某并没有成功与杜某发生关系。
3天之后,杨某因涉嫌强奸杜某而被刑拘。同时,鲁某也被警方列为共犯,同样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与女性发生关系时一定要取得女性的明确同意。
在本案中,被害人杜某在智力上有缺陷。案发之后,警方对杜某的智力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定杜某在事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说的直白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就是指杜某无法就自己的性自主权进行处分。既然连性自主权都无法处分,杨某自然没有取得杜某的同意。
没有取得杜某的同意,杨某仍然与其发生关系,那就是违背了杜某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在杨某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鲁某也构成强奸罪。即便鲁某与杜某是夫妻关系,是杜某的监护人,他也没有权利代杜某处分性自主权,这个权利必须由杜某本人自己处置。
没有这个代处分权却让杨某与杜某发生关系,鲁某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教唆行为,属于辅助杨某与杜某发生关系,鲁某是从犯。
陕西高院、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基于前述规定并考虑到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认定鲁某为从犯,基于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其实,基于鲁某对杜某作出的犯罪行为,杜某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取消鲁某作为杜某监护人的资格。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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