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张先生按照常规流程,从银行柜台取走了21000元现金。然而,当晚他却接
云南昆明,张先生按照常规流程,从银行柜台取走了21000元现金。然而,当晚他却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由于柜员失误,多给了他10000元。面对银行的追讨,李先生却坚称自己只取了应得的金额,并拒绝归还。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下午,张先生因为家中急需一笔资金,便和妻子一同来到银行取款。他事先算好了需要21000元,其中10000元是50元面值的,剩下的11000元则是100元面值的。张先生按照流程取号等待,不久后便被叫到了柜台前。
柜员将打印好的取款凭证交给张先生,他仔细核对后,在摄像头的监控下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柜员按照张先生的要求,将钱款递给了他。
柜员先是给了两沓50元面值的钞票,每沓100张,共计10000元;接着又给了两沓100元面值的钞票,并额外数了10张100元面值的钞票作为剩余部分。
在递钱之前,柜员还特意提醒张先生当面点清。
张先生接过钱后,在柜台前认真地清点了一遍。他确认无误后,便和妻子一同离开了银行。
然而,就在当晚,银行在盘点时发现短款了10000元。经过调查,银行认为这10000元是误给了张先生。
银行立即联系了张先生,告知他由于柜员失误多给了他10000元,并希望他能够归还。然而,张先生却坚决否认自己多拿了钱。
他坚称自己按照柜员的要求当面清点了钱款,只拿到了应得的21000元。
他还指出银行门口那块醒目的“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认为银行在客户离开后就无权再追究责任。
尽管银行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和劝说,但张先生始终不肯松口。银行无奈之下只好起诉了张先生,要求他归还这10000元的不当得利。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银行方面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证明他们确实给了张先生4沓钱以及额外的10张百元钞票。
然而张先生则坚称自己只拿到了应得的金额,并质疑银行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一审,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因此,判决张先生无需归还这10000元。然而,银行方面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在审理过程中,深入调查了案件细节并仔细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为:虽然银行方面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但该视频只能证明银行给了张先生一定数量的钱款,而无法直接证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
同时,还指出根据《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因此,银行向储户交款应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认定张先生无需归还这10000元不当得利。
@芹姐说法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在本案中,银行主张张先生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银行认为张先生多拿了10000元,从而获得了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银行因多付了10000元而遭受了损失。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的损失是由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所导致的。
无法律根据:银行认为张先生多拿钱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虽然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但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
相反,张先生提供了自己在柜台前当面清点钱款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拿了应得的金额。
因此,从证据角度来看,银行无法证明张先生构成不当得利。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
然而,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虽然能够证明他们给了张先生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无法直接证明张先生多拿了钱款。
因此,银行在举证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根据《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
这意味着银行向储户交款时,应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因此,在本案中,银行提供的每捆100张的证据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法律责任
由于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最终判决张先生无需归还这10000元不当得利。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更加严谨和负责,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并寻求解决办法。
银行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该更加人性化一些,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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