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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病故,妻子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一张,30年前的500元定期存单,连

河南,一男子病故,妻子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一张,30年前的500元定期存单,连本带息可兑付18万。 可谁想,家属去银行取钱,银行说政策有变,只能按8年的定期算。家属想不通,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南阳中院) 65岁的李兰一手抱着丈夫的遗像,一手拿着那张失而复得的“巨额”存单,哭得泣不成声。嘴里不停地念叨:“老李呀,是我对不起你,我不该冤枉你。”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90年代初,李兰的丈夫做小买卖,赚了点小钱。李兰便劝说丈夫将钱存在银行,夫妻俩去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业务,他们这500块钱若是存满30年,到时候连本带息可获得18万多。 夫妻俩一听瞬间激动的不行,这比普通的利息可高多了。于是,夫妻俩听从银行工人员的建议,办理了这项业务,钱存在李兰丈夫刘大强的名下。 几年后,李兰娘家母亲身患疾病,急需用钱。当时,李兰想将这500块提前取出来,可哪知,在家里找遍了也没见到存单。 因刘大强有打麻将的习惯,李兰便以为是丈夫悄悄将钱取出来,输掉了。夫妻俩为此大吵一架,差点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可李兰万万没想到,丈夫因病去世后。她整理遗物时,竟在刘大强常用衣柜的缝隙里找到了这张存单。 李兰惊喜之余又有些愧疚,这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而此时,这张失而复得的存单,已经早就到期了。李兰将此事告知儿子,次日母子俩便去银行取钱。 银行小职员一看这张手写且泛黄的存单,拿不定主意,叫来经理对接。 经理拿着这张存单看了半天,说道:“你们的存单是真的,这上面盖的章是我们银行的,但10年前我们银行搞业务改革,这项保值贴息存款的业务,我们已经移交给了另一家银行,你要去那家银行取钱。” 经理认可这张存单是真的,母子俩长松了一口气。 随后,他们又马不停蹄赶去另一家银行,可那边给出的答复却让母子俩大失所望。原来,移交的这家银行说,这种30年贴息存款业务,不符合规定,后来,国家有了新政策,定期贴息最多8年。 也就是说,银行只愿意支付8年的利息。显然,这跟约定的18万相差甚远,在儿子刘成看来,这对他们不公平,存款时明明说了是30年的利息,现在单方面改成8年,这是出尔反尔。 随后,刘成又找到第一家银行,要求由他们兑付,毕竟当初钱是存在他们银行,可那边说业务已经移交,跟他们没关系。 而第二家银行辩称,他们接手这项业务的时候,国家已经出台政策贴息存款不超过8年,不应该由他们填补这个窟窿,两家银行相互踢皮球,刘成一怒之下,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合同,还本带息支付18万余。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在家属看来,银行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既然承认存单是真的,就应该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年,夫妻俩之所以存30年定期,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承诺到期会连本带息付18万余,现在他们取钱,银行就该履行约定,两家银行具体该由哪一家支付这笔钱,那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银行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家银行认为,他们已将相关业务都移交给了另一家银行,究竟是该支付8年利息还是30年,都跟他们没关系。 第二家银行则一直强调,他们是按政策办事,并没有不妥之处。 《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规定:保值补贴存单,最长期限调整为8年(后又调整为5年),如果到期不支取,则进入下一个8年定期循环。 因此,本案中这份保单也该按8年定期结算,第二家银行认为他们根据相关政策,兑付家属本金加利息48865.2元合情合理。 3、最终法院是这样判的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的说法站不住脚,30年贴息保单存在漏洞,这是银行自己的事,存款人并没有过错,政策变动时,银行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存款人,而现在他们要以新政策结算,违背了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这笔钱由两家银行共同承担,第一家银行支付本金及8年利息48865.2元,第2家银行承担剩下22年的利息133004元。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三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不得不说,这一次法院的判决非常给力!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

黑曼巴
黑曼巴 2
2024-06-16 19:17
这是编的,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