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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代价”!上海金山,男子婚后发现自己不育,为了保住婚姻,他提出让妻子和别人

“荒唐的代价”!上海金山,男子婚后发现自己不育,为了保住婚姻,他提出让妻子和别人借种生子,当亲生的养,妻子考虑再三同意了。第二年,妻子生了个女儿。男子欣喜若狂,视如己出,可好景不长,五年后,男子非要同女子离婚,以女儿不是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女子不同意,两人闹上法庭。 (案例来源:四川观察) 杜子涛喝了一口烈酒,咧着嘴咽下,看着凌乱的餐厅,他眼里满是绝望,这日子他受够了不过也罢。 妻子抱着女儿回了卧室,门重重的关上,他的心被也拒之门外。 女儿不好好吃饭,他大声训斥几句,妻子对着他大吼:小孩子不懂事,干嘛那么凶? 女儿五岁了,他每天任劳任怨的围着老婆孩子转,可妻子从不顾及他的感受,他内心深处有一道坎总也过不去。 每到夜深人静时,他都会独自悲伤,每天忙前忙后为别人养孩子图啥? 他和妻子郭悦是自由恋爱,他们相识于朋友婚礼,两人一见如故,互相了解后确定恋爱关系。 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步入婚姻的殿堂,可婚后半年,郭悦的肚子也没有动静。 双方父母都很着急,小两口很努力,就是没有好消息。 后来俩人偷偷去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杜子涛身上,丈夫患有不育症。 郭悦哭的梨花带雨,责怪丈夫欺骗了她,剥夺了她做母亲的权力,她要求离婚。 杜子涛不但承受着不育的痛苦,还要哄老婆原谅,他自己也不知道有病,他爱郭悦,不想失去她。 郭悦一气之下跑回娘家,杜子涛一夜无眠,他苦思冥想,为了保住婚姻,他决定借种生子,生完当亲生的养。 他把这个大胆的想法告诉妻子,郭悦坚决反对,这成何体统,我可是良家妇女,这事行不通。 在杜子涛的多次劝说下,郭悦心软同意了,她对丈夫有感情,杜子涛除了不能生育,根本无可挑剔。 这事只要她俩不说,谁都不知道,有了孩子一家三口好好过日子。 第二年,郭悦生了个女孩,一家人喜上眉梢,杜子涛更是乐的合不拢嘴,视如亲生。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生活的琐事越来越多,开销越来越大,日子过得一地鸡毛。 夫妻俩也都失去耐心,动不动就发生争吵, 生气就恶语相向,杜子涛埋在心里的那根刺 越来越痛。 自己下班就回家做饭洗衣服,孩子哭老婆叫的,这日子又苦又累,心还不顺,这婚姻有何意义。 费心费力养的孩子是别人的,老婆也忽略他的感受,甚至忽略他的存在,他不知道坚持的意义是什么。 杜子涛决定放弃这段婚姻,他提出离婚,孩子归妻子抚养,但是他不再出抚养费。 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气得火冒三丈,当初要不是你出馊主意,俩人早就离婚,她早就有自己的婚姻和孩子。 现在后悔不过了,晚了离婚是不可能的,你先欺骗我结婚,又教唆我借种生子,现在孩子五岁,你想不过没门。 非要离婚也行,但孩子要一起养,每月出抚养费,养到18岁为此。 杜子涛去意已决,他不想与郭悦过多纠缠,向法院起诉离婚,女儿归妻子抚养,并拒绝支付抚养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郭悦指出,杜子涛不信守承诺,出尔反尔,逃避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合本案例,婚后发现丈夫不孕,郭悦提出离婚,可丈夫死活不答应,教唆她借种生子,承诺会视如己出,为了婚姻,她无奈顺从,孩子五岁,丈夫不守承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他是在逃避责任。 2、杜子涛认为,当初为了家庭,被逼无奈出此下策,现在妻子不顾及他的感受,他身心疲惫,两人没有感情,因此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杜子涛与郭悦的感情渐行渐远,两人经常为小事争吵,丈夫忍受着儿女不是亲生,每当想起如鲠在喉,妻子不感激他的付出,还恶语相加,他在婚姻里看不到希望,提出离婚,并拒绝支付抚养费。 3、杜子涛提出,女儿不是亲生,他已经抚养了五年,离婚后,没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所以,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郭悦夫妻的情况特殊,杜子涛发现不育后,没有采取正常受孕措施,而慌不择路,选择借种生子,实属荒唐,害人害己,给婚姻埋下导火索。孩子不是亲生,杜子涛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审理认定,两人离婚,女儿归郭悦抚养,杜子涛不用支付抚养费,当初夫妻的错误决定,对女儿伤害很大,孩子是无辜的,杜子涛一次性支付女儿2万元,作为补偿。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