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难以置信了!大连一女子,未经丈夫同意,将家里的20万积蓄借给了福建开金店的老板
太难以置信了!大连一女子,未经丈夫同意,将家里的20万积蓄借给了福建开金店的老板,不料借款到期后,老板还不上钱,女子丈夫气的喝药死了,女子抱着丈夫的骨灰盒千里迢迢来到福建催讨,金店的人却说:男子压根不是老板。女子崩溃:我什么利息都不要了,只求你把这20万给我拿回来。
(来源:第一帮帮团)
“小美,你赶紧催对方把那20万连本带息还回来,我老公天天找我闹,我已经顶不住了。”阿芳着急忙慌的给自己的好友小美打去了电话。
2022年5月,在小美的劝说下,阿芳将自己和丈夫攒下的20万积蓄,全部借给了小美。
小美当时给出的说法是:她有一个开金店的朋友,开店有缺口,想找朋友们帮忙凑凑,月利息按照一分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
阿芳算了一下,这比存银行可划算多了,但是她还是有些犹豫,小美却让她放心:我家凑了400万给他,放心,人家是做大生意的,福建、浙江都有店。
看在小美担保的份上,阿芳瞒着丈夫,悄悄把钱全部拿出来,转给了小美,小美转手借给了那个福建的老板吴先生。
可一年过去,当初说好的还款日期到了,小美和吴先生迟迟没有还钱。
阿芳着急了,一次又一次的催讨对方,可对方总说下个月给,就是没有动静。
阿芳在丈夫的追问下,没能忍住,跟丈夫坦白了此事。
没想到丈夫一听钱要不回来了,这可是两人打工辛辛苦苦攒下来的,两人大吵一架,当即就想不开了,趁着家人不注意,吃了药,等发现时,已经没法抢救了。
婆家人把阿芳打了一顿,将她赶了出去,并让她自己想办法把丈夫给安葬了。
阿芳后悔不已,但是事已至此,怎么把钱拿回来才是关键,自己的儿子刚高考毕业,以后还要用钱上学呢。
小美得知此事,也是懊恼不已:“我欠人家一条命。”但是她也实在拿不出钱来,眼看着就要卖房了。
她带着阿芳,找到吴先生所说的金店,阿芳一身孝服,跪在店门口,旁边就放着丈夫的骨灰盒。
可金店的老板见状,也傻了眼,自己开门做生意,这都是啥事啊。
经过了解,这才得知是自己的岳父惹了祸,但是这个金店不是岳父的,他们早就跟岳父一家断绝关系了。
阿芳和小美没了办法,只能求助调解小组,寻求帮助。
记者劝导阿芳理性讨债,先将骨灰盒合理安置,毕竟这一行为是不对的。
其次,他们帮助阿芳和小美联系上了吴先生。
吴先生说自己不是老赖,做生意亏损破了产,在得知阿芳的丈夫去世后,他将店铺转让,也让妻子将家里的家具变卖了,给阿芳凑了95000元,目前还差105000元没有还。
经过调解,吴先生承诺阿芳:剩下的钱自己分期还,每个月还2000元。
调解员也告诉小美,毕竟当初阿芳是把钱给了小美,小美如果有能力的话,也先帮帮阿芳。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吴先生应当在还款期限内返还借款,逾期还款需要承担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吴先生承认自己借了阿芳的20万元,在阿芳的丈夫出事后,他转让店铺、变卖家具,凑了95000元给阿芳,但是剩余105000元没有能力偿还,他希望能够分期付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小美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这20万元,阿芳最初是借给小美的,因此在吴先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小美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阿芳带着骨灰盒在店门口下跪,处理不当,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店门口下跪,扰乱他人正常经营或生活,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违法行为。
阿芳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但是也需要合法理性的讨债。
都说知人知面不知心,无论是怎样的朋友,在利益面前,都请三思而后行,不要想着好事会找上门,福祸相倚,前路未明,唯有自己才最可靠。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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