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女子去银行,准备汇钱给男房东。不料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将女子的一月房租1万元转成了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慌了,要求女子归还。女子推脱说,让找男房东。可男房东却又说,这是女子的10个月房租。银行大怒,一纸诉状,将女子和男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归还不当得利9万元,同时按照贷款利率3.65%支付利息。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咸阳市泾阳法院) 许志勇睡了一觉醒来,习惯性的找手机。一看手机,有一条银行的到账信息,到账10万元。 不是说好的1万吗?怎么变成了10万呢?许志勇喃喃自语,随后拨打了一个电话。 “晓文,你怎么给我打了10万,你要预交10个月的房租吗?”房东许志勇疑惑的问道。 “房东大哥,你真会开玩笑,我哪有那么多的钱,是银行搞错了,我本来是想转1万的,不知道怎么就转成了10万。”张晓文解释道。 “是这样的呀,是银行搞错了哦,我以为你发财了呢。”许志勇开玩笑的说道。 “对的,是银行搞错了,等一下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联系你,让你将多余的9万元转回去。”张晓文提醒道。 “再说吧。”许志勇敷衍道。 果然刚挂断电话,许志勇的手机再次响起来了,这次是一个陌生的固定电话。 此时徐志勇看了一下时间,是将近下午五点钟。 许志勇隐隐觉得是银行打来的,因为张晓文提前告知了。 “喂,你好,请问是谁?”许志勇很有礼貌的问道。 “是许先生吗?你银行卡是不是多了9万元呢?那是我们银行转错了,能不能归还给我们银行呀?”对方的声音有点异常,似乎是哭腔。 “你等一下,我查一下。”许志勇故意这样说。 过了十几秒,许志勇又开口了。 “我卡上是有10万元到账,但这是我租客转给我的房租。我不能归还。”许志勇拒绝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请求。 听到许志勇这样说,对方很失望,但依然礼貌性的挂断了电话。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名银行工作人员又是谁呢? 原来这名银行工作人员名叫王雅美。在上午的时候,王雅美接待了张晓文。 张晓文拿着1万元的现金汇款给男房东许志勇。 可王雅美忙中出错,竟然将1万元转成了10万元。 彼时的张晓文和王雅美都没有发现异常。 快下班时,王雅美盘账,发现账目上竟然少了9万元,此时王雅美急得汗珠直冒。 经过仔细比对,王雅美终于发现替张晓文转账时转错了,多转了9万。 王雅美重重的吸了一口气,放下心来,因为人找到了,肯定能够要回9万元,然而王雅美却想简单了。 王雅美先是拨通了张晓雯的电话。可张晓文也有苦难言。 “我也想还给你,但我有心无力,我是月光族,这1万元的房租也是东拼西凑,我哪有多余的9万元呢?”张晓文也是一肚子苦水。 “那怎么办呢?”王雅美着急了。 “要不你试试联系我的房东许志勇,看他能不能将9万元转回给你。”张晓文好心的提醒道。 张晓文挂断电话后,许志勇又打来电话,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随后,王雅美也打电话给许志勇。 可许志勇拒绝了王雅美的请求,王雅美没有办法,只好向领导报告。 银行行长亲自出面找张晓文和许志勇两人协商,然而他们却相互推诿。 “我没有多余的钱了,我不可能一下就交10个月的房租。”张晓文两手一摊,爱莫能助。 许志勇也说道,这是张晓文提前交给我的10个月房租,我不能退。 这简直算是无赖的行径,银行大怒,将张晓文和许志勇起诉,要求他们归还9万元,并按照贷款的最低利率3.65%支付利息。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银行愤怒的说道: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愤怒的说道,许志勇占有9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当得利。 为此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以及当初张晓文的汇款单,汇款单上写的的确是1万元,而且张晓雯提供的现金也是1万元。 作为受害者,银行要求张晓文和许志勇共同归还9万元的不当得利。 2、可被告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张晓文辩驳道,自己转的是1万元,可银行工作人员王雅文故意转错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自己也没有取得任何的实际利益。 许志勇也辩驳道,钱是张晓文转给自己的房租,银行转错了,自己没有义务配合。 3、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晓文与许志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他们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就算银行转错了账,银行有失误,但许志勇必须归还9万元的不当得利。 许志勇不能以与张晓文有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对抗银行要求其归还9万元的不当得利的请求。 所以,法院判决许志勇归还银行9万元的本金,并按照3.65%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承担 案件受理费。(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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