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大赚一笔!”湖北,监考老师利用自己是监考老师的便利,串通多人作弊,一边联系
“高考大赚一笔!”湖北,监考老师利用自己是监考老师的便利,串通多人作弊,一边联系考生和家长,一边联系在读大学生帮忙答题,一共收了33.8万元,结果考试当天,全部作弊人员被抓获。
(来源:中国普法)
陈老师得到自己是监考老师的通知后,很是兴奋,他知道,如果联系在读的聪明大学生,再联系一心让孩子考个高分的家长,再串通考场的人员,作弊就可以做到滴水不漏。
有了这个计划,他就早早开始布局,在2020年初,他就开始邀约多人,组织共同参与作弊,这些人都方便出入考场,更是深知考试现场,有哪些作弊的机会。
邀约到了现场作弊的工作人员,接下来就是要找可以帮忙做出答案的大学生,还要找那些成绩差的考生,以及找舍得掏钱的家长。
他们分工合作,有人联系在校大学生,让他们以自己应试的能力,在考试场外帮忙答题,有人联系好了那些愿意掏钱的家长,还有人开始布局工作。
一切准备就绪,陈老师受到了33.8万,时间也到了高考规定的时间,当天他们就实施计划。
陈老师从广播员入手,他早早就买通了广播员,因为广播员的儿子也正好参加高考。
为了让他帮忙,陈老师承诺,如果帮忙作弊,让作弊的人冒充巡考工作人员,顺利进入考场,就给他儿子提供高考考试答案。
广播员也为了儿子能上一个好大学,当时就答应了,在考试当天,他就开着车带着作弊的人,冒充巡考工作人员进入学校。
却不料,学校老师很细心,发现了这个作弊人员,就马上通知公安机关将他带走。
陈老师看着第一个计划失败,他却丝毫没有慌张,马上启动了第二个计划。
那就是,利用自己监考之便,拍摄了考试试卷,发给了在酒店答题的人,让他们抓紧时间答题,答案一出来,再传回来,然后他把答案给考生。
他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却不料公安机关带走那一位作弊人员之后,他们就知道这件事没那么简单。
于是他们就开始密切观察考试现场的一切,终于又发现了陈老师有所动作。
他们经过多方配合,调查,将陈老师以及其他的作弊人员,全部抓获。
那么陈老师以及其他作弊人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陈老师利用自己监考的便利,能够在考试时,就获得高考考试试题,一旦他将这些试题泄露出去,后果是很严重的。
高考试卷在考试结束前是不可以泄露出去的,他拍摄试卷,传给酒店的作弊人员,让他们答题,这是非法获取国家的秘密,这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考作为衡量学生能力的一个标准,根据他们的能力,将他们分到不同的大学去继续学习,这是公平公正的,所以高考试题谁也不能泄露,要保证考生们都能公平地竞争,所以考试作弊,将试题传出考场外,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陈老师早早就开始组织人员,不但联系在校大学生,还联系考生和家长,以及在考试现场的工作人员,让他们进行作弊,这是有组织的,所以这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考场的作弊人员实施了这些行为。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忙答题,提供答案的大学生,实施了这些行为。
高考作弊,就是对公平,对诚信的严重挑战,参与的人都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陈老师作为学校老师的监考人员,竟然还组织人员作弊,这样的行为很恶劣,并且情节很严重,更应当依法严惩。
法院判决,陈老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参与作弊的人员也被处以刑罚。
高考作为衡量人才的一个标准,也是很多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应当严惩考试作弊的人员。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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