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一男孩和女朋友开房,因运动剧烈引发疾病导致死亡。男孩家长将女孩等起诉至
甘肃平凉,一男孩和女朋友开房,因运动剧烈引发疾病导致死亡。男孩家长将女孩等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崆峒区人民法院)
男孩高途今年16岁,是家中独子,且是家族中三代单传,从小备受家中长辈宠爱。
俗话说的好“宠子就是害子”,高途从小被宠,没有被教育好。上学后,在学校里不好好学习,总是带一帮学生打架逃课,让老师十分头疼。他混到初中毕业,直接出来工作。
毕业后,他在KTV工作仅仅2个月,认识了上技校的李静,两人认识3天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周两人便到酒店开房。
事发当日,高途请假带着李静到自己工作的KTV包厢为朋友过生日,期间他们两人都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两人到某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可能是因为运动剧烈,高途出现呼吸急促症状、随即倒在床上。
李静十分害怕,她找到高途随身携带的治疗哮喘喷雾喷入其嘴内,然后采取了喂水,擦脸等措施,可是高途症状并未缓解。
无奈之下,李静电话、微信告知高途的老板马腾,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十分不幸,高途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不排除高途在劳累等诱发因素作用下因疾病突发猝死。
高途死亡后,其父母家人十分悲伤。悲痛之余,他们认为高途未成年,公司雇佣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违法,同时酒店老板私自允许未成年人开房,且和李静一起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了高途的死亡。于是他们将李静、酒店、公司三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方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李静辩称:事实经过以公安机关调查的笔录为准,我已尽到相应救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高途自称已年满16周岁,在其父母的知情并同意情况下来到公司上班;高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途当天下午请假,在店里参加聚会,是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在店里活动,不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
且高途与李静在酒店登记入住,与公司无关。高途是因疾病死亡,与公司无关。
综上,公司对高途的死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事实,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酒店辩称:顾客入住宾馆后,房间内没有顾客呼叫或者特殊情况,作为经营者不便擅入。
高途在房间内发生的事情,酒店事后才知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宾馆有救助的义务,也没有合同约定。
宾馆只在消防和安保方面有相应的保障义务,高途死亡的整个过程中,酒店无任何过错,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警方经过调查,高途有遗传性哮喘,且曾经在饮酒后自觉喘憋、气短、大汗、随后意识丧失,被朋友送至医院急救病史。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高途与李静系恋爱关系,事发前共同饮酒,事后相约共同在宾馆开房并相处于同一房间,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特定关系人”,也就形成了在一方有危险时,另一方须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中李静发现高途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时,积极采取了嘴内喷药,喂水、擦脸并告知他人措施,主动向他人求助,又拨打120。
从整个过程来看,李静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已完全尽到了救助义务,高途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作后猝死,不应该由李静承担责任。
高途受公司雇佣,但其病发时未在上班工作期间,下班后亦未回到员工宿舍,且高途病发后公司负责人积极救助,垫付抢救费用,从法律、道德层面,公司已尽到救助义务。
高途已年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父母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在公司上班,工作工种及强度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场所及强度,且高途父母也未向法院提供高途在公司劳累过度及疾病发作系劳累过度引起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去死亡的结果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途通过APP预定房间,酒店对其办理入住手续,二者合同成立,酒店应提供相应的房间及服务措施。
高途出现呼吸急促症状时未通知前台服务人员,故酒店在不知高途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形下无法采取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依据高途生前两次住院记录及去世前两个月、半个月哮喘发作,其身体状况为非健康状态,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支气管哮喘时,放任自己抽烟、喝酒,作息不规律,其自身存在有过错。其父母在明知高途患有支气管哮喘,对高途监管教育不够,也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案情,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行为与高途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高途早逝深表遗憾;对于高途父母中年丧子深表同情。但是按照法律只能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不是谁死谁有理,法不容情!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