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江苏江阴,男子在家醉酒,妻子突然口吐白沫,晕倒在地,男子马上开车将她送到医院抢救,却在途中遇到交警查车。男子被当场抓获,在安顿好妻子后,男子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驳回!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警察同志,我老婆突然晕倒了,情况很危险,你先让我把她送医院,好吗?求求你们了!”陈明的带着哭腔着急地说。 交警从他的呼吸中,嗅到了一丝酒精的味道,他们看了一眼陈明的车后座,一个女子口吐白沫,已经陷入昏迷。 救人如救火,交警互相点了点头,马上让陈明坐到副驾驶,亲自开车,由警车开道,一路朝着医院的方向疾驰而去。 在车上,陈明一直在呼唤着妻子的名字,为她擦拭着污物,神情满是焦急,这一切 ,交警都看在眼里。 到了医院,陈明的妻子被推进了急救室,陈明急得团团转,他一直搓着双手说:“老婆,你千万不要有事啊!” 趁着这个空档,交警对陈明做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身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 按法律规定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驾。 一旦确认驾驶员醉驾,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除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之外,同时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陈明自然也知道醉驾的严重后果,可是他别无选择。 事发当晚,正是陈明生日,妻子很开心地做了一大桌子菜,宴请了几个亲朋好友一起庆祝。 当晚,他们开怀畅饮,好不惬意,酒过三巡,朋友们纷纷起身离开,陈明也喝得有几分醉意,便打算在沙发上睡一会儿。 妻子给他煮了一碗醒酒汤后,便开始收拾碗筷。突然,她一阵眩晕,直接一头栽倒在地,口吐白沫,晕了过去。 陈明一看,顿时慌了神,妻子的身体一直都很好,连感冒都很少有,却突然晕倒。 他的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女儿跑过来,扑到妈妈身上,不停地哭喊着。 陈明反应过来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可是120却表示,由于陈明的家住得比较偏远,可能路上会耽误较长的时间。 陈明马上拿上车钥匙,想自己开车去医院,却想到自己喝了酒,他只好去拍邻居家的门,想让他们帮忙把妻子送到医院去。 可不巧的是,周边根本没有会开车的人,时间就是生命,多争取一秒,妻子就能多安全一分。 管不了许多,陈明把妻子背上车,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一路狂奔,他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把妻子给救回来!” 不幸的是,他刚好遇到了交警查车,这便是开头那一幕! 当交警得知实情后,并没有急着将陈明带走,而是让他留在医院,让其陪着妻子。 次日,妻子度过了危险期,陈明主动来到了公安机关,准备接受处罚。 紧接着,公安机关对陈明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认为他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将其移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公安机关认为,陈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经过检测,其身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2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只要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就可确认为醉酒驾驶。 而醉酒驾驶,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符合入刑标准,因此,陈明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在公安机关在对陈明提起公诉期间,对他做出了吊销驾驶证,并5年内不许其重新考取驾照的行政处罚。 同时《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这就意味着,一旦罪名坐实,陈明不但5年内禁考禁驾,还有可能要面临拘役或者罚金等处罚。 2、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明之所以醉驾,是由于其妻子突发疾病,且情况危急,他在多方求助无果后,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才会铤而走险,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醉驾的意愿,属于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 且在其醉驾期间,也尽到了注意安全义务,未发生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较轻。 当时的情况,其妻子的生命危在旦夕,与生命安全相比,其醉驾损害后果较小。因此,法院认为,陈明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属于犯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撤回公安机关对陈明提起的公诉!陈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人物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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