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租店铺开眼镜店,连租了13年多,每年女房东都加房租,男子一共支付了140多万租金。这次女房东直接加价到13500元一个月,男子忍不了。恰好隔壁店铺仅需7000元一月的租金,男子转而租旁边的店铺。女房东恼羞成怒,将男子的眼镜店砸了个稀烂。女房东一边砸,一边振振有词的说道,你眼镜店生意红火,可我的店铺再也租不出去了,这个损失你得赔我。 (案例来源:湖南都市频道) “你怎么不租了呢?我的店铺旺你。”李梅梅有点生气的说道。 “你现在加租到每个月13500元,我实在承受不了。”段平无奈的表示。 “你生意那么红火,我加点租很正常啊,你吃肉,我喝汤,双赢的局面。”李梅梅理直气壮地为她加租找理由。 “我生意好是我的事,你年年加租,我已经忍了你13年了,我交给你的租金一共有140多万元,可你一点也不念旧情,我又不是钱多人傻的主。”段平干脆与女房东李梅梅摊牌。 就这样段平与女房东彻底交恶了,房租到期后,段平不再续租,因为女房东李梅梅这次竟然加租到13500元一个月。 要说租客段平与女房东李梅梅认识已经有13年多了,可李梅梅只认钱,不讲感情,每年都加租。 以前段平开眼镜店,竞争对手少,加之李梅梅的店铺地段好,生意很火爆,段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了。 可最近几年,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段平的眼镜店生意下滑,有点入不敷出了,然而李梅梅却杀鸡取卵,还每年不断的加租。 直到这一次合同到期后,李梅梅竟然狮子大开口,直接将房租提高到每月13500元。 是不可忍,孰不可忍,段平爆发了,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可为什么李梅梅有底气不断的加租呢?因为李梅梅认定,段平无处可去。在这13年里段平积累了很多熟客,如果段平贸然搬走,那么段平的眼镜店将彻底歇菜。 正是凭借这一点,李梅梅多次拿捏段平。可段平这次实在忍无可忍,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与李梅梅摊牌。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正当段平准备关门歇业时,突然发现对面一条街道的店铺招租。 一问租金,仅仅只需要7000元,而且店铺面积比李梅梅的还大。 段平欣喜若狂,立刻与房东签订了合约。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段平成功的留住了以前的熟客,而且又开拓了新的客源,段平眼镜店的生意渐渐回归了正轨,重新走上了盈利的道路。 可李梅梅的店铺却麻烦不断。段平走后,李梅梅将店铺租给了一家开复印店的老板。 当时李梅梅得意忘形,心想,段平没了店铺生意做不成,而自己却可以稳定的收租。 然而过了几个月,复印店老板却退租了,因为店租实在太贵了,生意又不够好。此后几个月,李梅梅的店铺一直没有租出去,好几个月没有租金收入了。 这一下李梅梅傻眼了。 更让李梅梅气愤的是,李梅梅发现段平竟然在对面的店铺开起了眼镜店,而且生意兴隆。 这一下就扎心了,李梅梅气的好几天睡不着觉,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可李梅梅没有反思自己,反而责怪段平不租自己店铺,导致自己白白损失了几个月房租,所以她决定找茬。 这一天,李梅梅带着满腔怒气,拿着锤子直接冲入段平的眼镜店,看着东西就是砸,将段平的眼镜店砸的稀巴碎,砸的满目狼藉。 看着地上满是破碎了的眼镜碎片和眼眶碎片,段平怒不可遏。 “你为什么要这么做?”段平气的说不出话。 “你生意那么好,我的店铺却几个月没有租出去,你要赔偿我的损失。”李梅梅反倒索取赔偿。 “你的店铺13500元的月租,这里的店铺只需7000元的月租,你说我会选谁呢?我不是钱多人傻的主。”段平气极而笑。 看着地上数万元的损失,段平也不讲多年的交情了,直接报警。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段平有不续租的自由吗?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段平与李梅梅的租赁合约到期后,李梅梅将房租加到每月13500元,段平觉得贵,所以不愿与之续租,这是段平的权利。 可李梅梅却责怪段平,认为段平不续租,导致自己的店铺空置了几个月,损失了好几万的租金,这显然是强人所难,违背了自愿原则。 然而李梅梅却恼羞成怒,竟然打砸段平的眼镜店,那就涉嫌犯罪了。 2、李梅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了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梅梅打砸段平的眼镜店,导致段平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追究李梅梅的刑事责任。 3、李梅梅需赔偿段平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李梅梅除了有牢狱之灾外,还需要按照市价赔偿段平眼镜店的损失,需赔偿数万元。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嫉妒使人发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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