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拿着98000元血汗钱,到银行存钱,柜员过手清点后,却告知男子只有88000元。男子不信,选择报警,在查看银行监控后,却发现了猫腻,银行摊上大事了! (来源:龙江知事) 邱大友经营着一家早餐店,每天起早贪黑,摸爬打滚,省吃俭用。 两年后,他终于攒下98000元现金,他想着银行不但安全,还能赚点儿利息,便打算把钱存银行。 次日一大早,他反反复复把钱清点了好几遍,确认是98000元,之后小心翼翼将钱装进了一个塑胶袋,再放进背包里,为了安全起见,他还打了一辆车。 到了银行,经过漫长的等待,他开始办理业务,他微笑着把钱一扎一扎放了进去,告诉柜员,自己要存钱。 柜员微笑点头,并开始用点钞机点钞,不一会儿,她便笑着对邱大友说:“您好!你的金额一共是88000元。” “什么!我明明给你的98000元,怎么可能是88000元,你肯定搞错了,你再点一遍!”邱大友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这钱他清点多次,不可能有误。 可是,柜员重复用点钞机点了一遍后,还是坚定地告诉他:“先生,确实只有88000元,您是亲眼看着我点的。” 邱大友很郁闷:“难道,这钱是在路上丢了吗?”他把包拿过来检查,发现包是完好的,而且自己一出家门就上了计程车,也不可能遭遇扒手。 邱大友拼命地回忆,最终他确定,唯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就是柜员这里。 可无论他好说歹说,柜员就是一口咬定:“你交给我的,就是88000元!” 这下,可真的把邱大友给惹火了,这1万块钱可是他的血汗钱,怎么可能她说没就没了! 他当即在银行大吵大闹,跟柜员发生了争执,旁边的吃瓜群众马上围了过来,七嘴八舌地讨论了起来。 大堂经理见状,赶紧把邱大友请进了经理办公室,进行安抚。 邱大友一肚子火,他向大堂经理提出要查看监控,他就不信,这钱会自己长翅膀飞走了。 可是大堂经理却说:“银行的监控不是说看就能看的,涉及太多客户的机密资料了,我们不能给你看。” 邱大友再也忍不住了,他马上拿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迅速赶到,并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可是并没有什么发现。 邱大友对此结果十分不满,他坚决认为自己的钱就是被银行给吞了,他当即在银行大吵着说:“反正今天你不把我的钱找出来给我,不给我看监控,我就不走了!“ 大堂经理见他情绪激动,态度坚决,不是善类,担心影响银行的正常秩序,只好妥协了。 没想到,邱大友仔仔细细这一看,竟然真的发现了猫腻。 当时,他把钱全部交给了柜员,柜员顺手堆在了办公桌上,然而有一叠钱,在柜员堆钱的时候,漏到了柜台的夹缝里。 在钱掉下去的瞬间,柜员的眼睛还特意往那个地方多看了几眼。 他推断,柜员当时必然是发现了这叠钱,却故意不吭声,有可能是想下班后占为己有,而大堂经理,明显在包庇柜员。 邱大友惊出一身冷汗,他当即怒不可遏,叫来了大堂经理对质。 大堂经理连连向邱大勇道歉:“对不起,邱先生,我确实没看到,柜员也不是故意的,我们愿意做适当赔偿。” 这时的邱大勇,对银行已然绝望,他不愿意接受他们的赔偿,他满腔怒火地丢下一句话:“你们等着吧,我要上法院告你们!” 说到做到,邱大友果然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果柜员明明看到了这叠钱,却假装看不到,下班后占为己有,则构成了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拾得他人钱物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若拒不归还,将依法受到严惩。 邱大友将钱将给柜员,目的是想存入银行,而柜员却利用职务便利,明明看到钱掉到夹缝,却假装没看到。 如果柜员在下班后将钱占为已有,其行为则构成了不当得利,邱大友有权要求柜员返还其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 如果柜员坚持不归还这1万块钱,则构成了非法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邱大友坚持不调解,可自行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定处理。 2、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导致储户蒙受损失,银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储户到银行来存钱,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银行员工本人。 储户在存钱过程中,如因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了储户的财物,身为银行,应当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并优先承担储户的个人损失,之后再由其对银行员工个人进行追偿。 3、最终,法院判决邱大友胜诉,柜员明明看到钱掉到夹缝,却不加以提醒,存在失职,将依法对其处罚!(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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