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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除非是你自己个人主动申请辞职,即你自己到新单位另谋高就了。否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除非是你自己个人主动申请辞职,即你自己到新单位另谋高就了。否则,大部分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都是由单位作出决定的。那么公司给你发的解除通知上写的理由,和后期公司在法院、劳动仲裁庭答辩主张的理由出现偏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你作为劳动仲裁来说,你认可哪个理由呢? 可能大家会有疑问,什么叫认可哪个理由呢?也就是说,到底以哪个理由为准?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信息,这个案例是北京的某公司辞退某员工的情况。 A公司上诉称其公司向李某某发送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的“裁员”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性裁员,而是解除劳动关系之意,并称李某某严重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服从管理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从文意解释上来讲,解除通知中所列原因共有13项之多,其中就包含A公司所称的不胜任工作选项,但A公司并未选择该选项,而是选择“单位依法进行裁员”,解除原因指向明确,A公司将“裁员”含义进行扩大解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A公司以裁员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性裁员之法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A公司上诉称因李某某不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与之解除,该解除理由未载明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故A公司称依据该理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A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核算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职场##干货分享##职场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