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房东与男租客签订了两年租房合同,每月房租3900元。女房东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将房子出售。女房东想要以190万元价格卖给男租客。男租客嫌贵,女房东咬咬牙,降价10万元。可男租客还是犹豫不决。女房东不想等了,以170万元的价格与第三人成交。男租客得知后,一纸诉状起诉房东和第三人,以侵犯自己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两人赔偿自己20万元。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彭丽丽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团团转,因为她遇到了资金困难。 彭丽丽求爷爷告奶奶,打遍了亲戚朋友的电话,可还是凑不足钱,那怎么办呢?彭丽丽决定将自己一套房子出售。 可那套房子里居住了一名男租客林志强。 彭丽丽拿出手机,拨打了林志强的电话。 “志强,姐有一件事要跟你说,我想将你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出售。”彭丽丽开门见山。 “姐,我们的两年租期还没到期呢。”林志强诧异的问道。 “我知道,可姐现在遇到了难处,你想不想买,我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你。”彭丽丽报出了她的底价。 林志强迟疑了,彭丽丽也不勉强,对林志强说,要不你考虑考虑再答复。 挂断电话后,彭丽丽觉得林志强应该能够答应,因为在彭丽丽的心中,林志强是一个忠厚老实的租客。 2022年3月18日,彭丽丽与林志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从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每个月的房租为3900元。 在这期间,林志强都能够及时的交房租,而且很有礼貌,每次碰到彭丽丽,都会笑眯眯地主动打招呼。 然而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到,2023年4月,彭丽丽遇到了资金困难,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然而过了几天,林志强迟迟没有给答复,彭丽丽再一次拨通了林志强的电话。 可林志强依然犹豫不决,彭丽丽咬咬牙,狠狠心,对林志强说,我降价10万元,以180万元的价格卖给你,你看怎么样? 然而,这次林志强还是支支吾吾的,既不说买,也不说不买。 可彭丽丽这边急需用钱,时间不等人,彭丽丽再次催促林志强,对林志强下了最后通牒,给林志强5分钟考虑的时间。 挂断电话后,彭丽丽给林志强发了信息。 彭丽丽是这样说的:志强,如果你再不回我的话,我可就要卖给别人了。 林志强是这样回复的:买房子是大事,5分钟怎么可以仓促的决定呢?既然你要卖,那就卖吧,我只是租客。 林志强原本想再撑一撑彭丽丽,好让彭丽丽再次降价。 彭丽丽也知道林志强的打算,彭丽丽忍不了了,彭丽丽觉得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已经保障了林志强的优先购买权,是林志强拒绝购买的。 所以彭丽丽不再询问林志强了,反而找到了第三人,以170万元的价格出售。 彭丽丽告知了第三人,她的房屋正在出租,需得一年后才能够交房,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及时的支付了170万元房款,彭丽丽的资金困难得到了及时的解决。 正当彭丽丽长出一口气时,林志强却找上了门。这时离彭丽丽询问林志强是否有购买意向,已经过去了4天。 林志强说,自己愿意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但彭丽丽却告诉他,房子已经出售了。 当得知第三人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后,林志强气鼓鼓的离开了。 过了没多久,彭丽丽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她之人正是林志强,林志强以彭丽丽侵害了他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彭丽丽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购买了彭丽丽房屋的第三人。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林志强可继续在房子里居住。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条法律俗称“买卖不破租赁”。尽管彭丽丽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变动了,但林志强的租期还没有到期,依然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2、彭丽丽的做法侵害了林志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吗?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林志强作为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彭丽丽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不是房屋按份共有人,也不是彭丽丽的近亲属,所以林志强比第三人更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彭丽丽过于心急,只有林志强在15天内没有答复,彭丽丽才可以将房屋卖给其他人。 所以,彭丽丽的做法侵害了林志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3、林志强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彭丽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房子已经属于第三人了,这个改变不了。 至于赔偿20万元,不太可能,最多就赔偿10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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