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自助早餐店,连着打包2天,每次拿8个包子、4个鸡蛋。第3天,女子再次打包,被服务员制止,女子很是生气,怒气冲冲质问服务员:“我前2次可以,为什么今天就不行?” 服务员小声嘀咕:给脸不要脸!女子肺都气炸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这位女士,我们这里是自助餐,不能打包带走,希望你配合一下。” 还请你找个位置,坐下来吃完再走。 连梅漫不经心地解释道:“我赶时间,没空。” 她掏出一张早餐券扔在收银台,就要离开。 服务员小伟态度坚决:“这位女士,请不要让我为难好吗?我们经理特意交代过,使用早餐券的客人一律不能打包。” 连梅显得极为不耐烦:“你给我滚一边去,我前2天可以打包,为什么今天就不行,你这不是故意刁难我吗?” 可不管连梅说什么,小伟就是要公事公办。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在大家的劝说下,小伟也没有再坚持。 心里憋着一肚子火的小伟,就在连梅走到门口时,小声地嘀咕了一句:“给脸不要脸,就从没见过这么爱贪便宜的女人。” 这句话一字不漏地都进到连梅耳朵里,原本声称赶时间的她,此时早已将正事抛之脑海,转身折回,要求小伟跟她赔礼道歉。 小伟觉得是连梅骂人先在,他只是正常回击。 连梅一气之下,打电话叫来记者,要求小伟以及早餐店向她公开道歉。 那么此事,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处理呢? 1、连梅认为自己并没有错,早餐店做法太过分。 A : 在连梅看来,自助餐券上并没有写明,不能打包。既然没有写,她打包就不应该被制止。这是自助早餐店没有说明白,跟她没有关系。 B:她是从外地来杭州出差,早餐券是酒店提供的,酒店也没说不让打包,她之所以要打包,是因为着急赶时间,她只是拿了4个包子、2个鸡蛋、2碗稀饭,这是正常的份量,并不像服务员所说的拿了8个包子。 C:最让连梅无语的是,第一天、第二天、她打包的时候,早餐店没有制止,为什么第三天就不行了呢? 另外,早餐店既然不能打包,又为什么要准备那么多打包盒? D:顾客就是上帝,作为服务行业,服务员怎么能说出那种侮辱性的话,不仅严重影响她的心情,还影响她的声誉。 因此,在连梅看来,她没有做错什么,早餐店不仅制止她打包,还侮辱她的人格。要求他们公共赔礼道歉是合情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侮辱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2、早餐店是这样回应此事 A:服务员小伟声称是连梅骂人在先,他才回击。一开始,连梅态度就嚣张,无视他们店里的规矩,蛮不讲理,他一时情绪失控,才出口伤人。 B: 早餐店老板解释,他们是跟附近一家酒店合作,给他们提供自助早餐劵,所谓的自助就是只能在店里吃,只要你胃口好,不管你吃多少都没人管,只要不浪费就行。 老板承认,确实没有早餐券上明确注明不能打包,因为在他看来,前面写了“自助”作为一个有常识的成年人,就应该知道这代表的是什么意思。 C:老板愿意向连梅赔礼道歉,赔偿500元以示歉意,不管怎么说,服务员都不应该出口伤人,这是他们作为服务行为不应该发生的事,服务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自助早餐店需不要需再额外注明,不能打包呢? 有些细心的老板,会在店里挂上这样一个牌子。 而大多数老板可能会觉得,自助这二个字意识已经很明确,在自助餐消费不能打包,这是默认的行规。 事实上,针对这样的民事纠纷,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在自助餐消费不能打包属于大众常识,也是一种交易习惯。即便是没有明确规定,顾客也应该遵守这个习惯来约束自己。 回到本次事件中来,服务员告知连梅不能打包,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早餐店以“自助”为经营模式,且老板跟酒店达成共识,早餐券不能打包,成梅就应该“入乡随俗”,不能以赶时间为由,破坏别人的规矩。 吃早餐的时间完全可以自由安排,赶时间就早起几分钟,如果人人都以赶时间为由,要求打包,那就失去了“自助”的意义。 不管是自助餐店还是顾客,都应该自觉遵守约定。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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