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突然收到了28万元的转账。此时女子电话响了,对方称误将28万元转给了女子,希望女子能归还。挂断电话后,女子打电话给银行,银行说退不了。而后女子又报警,接警员好心劝说,不要转,很可能是骗局。第二天,对方又来电,这次是赤裸裸的威胁,如果女子不转账,则要告女子侵占罪。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叮铃铃……手机响了,黄雅雯一看是陌生电话,没打算接,可对方一直拨打。 “喂,你是谁?怎么一直打我电话?”忍无可忍的黄雅雯接了电话,劈头盖脸质问对方。 “对不起,打扰了,我公司刚刚转错了一笔28万元给你,你能归还吗?”对方态度很诚恳。 “我没收到钱呀。”黄雅雯莫名其妙,以为对方是骗子,刚想要挂断电话。 偏偏此时短信来了,黄雅雯的银行卡果然进账28万元。 “你等等,哦,对,我现在刚收到短信,是有28万元,可你怎么证明这是你的呢?”黄雅雯提出了质疑。 对方知道黄雅雯的名字,也知道黄雅雯的银行账户,而且还说出了转账人的名字。 黄雅雯一看全部对得上,信以为真,答应马上转回28万元给对方。 挂断电话,黄雅雯心想不妥,还是打电话问问银行客服吧。 黄雅雯拨通了办卡银行的热线电话。 可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黄雅雯心生疑窦。 陌生来电说是公司转账,但银行工作人员却说是个人转账,那肯定有人说谎了。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说谎,那就是对方说谎了,可对方为什么要骗自己呢? 而且银行工作人员还说,这28万元无法办理原路退回手续。 正当黄雅雯犹疑不决时,对方又发来短信,催促黄雅雯尽快转账。 这更让黄雅雯怀疑,所以黄雅雯决定暂时不转账。 可怎么办呢?黄雅雯这时想起了报警。 接警员听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劝说黄雅雯不要转账。 “为什么呢?可28万元的确是对方转过来的呀。”黄雅雯难以理解。 “这有可能是一种新型骗局。”接警员耐心的解释道。 接警员说,虽然28万元在你账上,但可能对方设置了24小时内可以撤销转账的功能,如果你听从了对方的话,将28万元转给他,那么他可以撤销,你就很有可能会被骗走28万元。 闻言,黄雅雯感到后怕,幸好自己多长了一个心眼,没有听从对方的建议,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一晚,黄雅雯忐忑不安,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可第二天,民警所说的情况没有发生,28万元还好好的躺在黄雅雯的银行卡上。 这下黄雅雯犯迷糊了,难道误会了对方。 此时昨天那位陌生人又来电了,先是利诱,如果黄雅雯转回28万元给他,他会重谢。 黄雅雯不是贪图便宜之人,说如果核实这笔钱是你的,我不要你的一分钱,我会转钱给你的,但我需要时间核实。 眼见黄雅雯不为所动,对方一改常态,恼羞成怒,竟然放话威胁黄雅雯。 “你赶紧将钱转给我,否则我要告你侵占罪,你有牢狱之灾。”对方恶狠狠的威胁道。 “我没说不还呀,但我要时间去核实,你有本事你就去告吧。”黄雅雯的倔脾气也上来了,见对方威胁自己,直接挂断了电话。 对方多次拨打黄雅雯的电话,黄雅雯直接将其拉黑。 就这样,这28万元一直躺在黄雅雯的银行卡上,退又退不回,又无法核实,这让黄雅雯骑虎难下。 对方恶狠狠的说要告黄雅雯,可黄雅雯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法院的传票,也等不到公安机关上门。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黄雅雯构不构成侵占呢? 1、黄雅雯占有2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黄雅雯占有2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属于不当得利,作为受损失的一方,当然有权要求黄雅雯归还28万元。 对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28万元是他转给黄雅雯的,黄雅雯也有义务核实对方的身份,因为此时这28万元归黄雅雯保管,如果黄雅雯保管不妥,那么到时需要赔偿真正的所有人。 2、黄雅雯有义务核实对方的身份。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这28万元在黄雅雯的银行卡上,那么黄雅雯作为保管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所以黄雅雯在不能确认对方的身份下,有权拒绝将这28万元归款。 试想如果黄雅雯贸然将28万元转给对方,可如果后来证实这28万元是别人的,那么黄雅雯就要承担赔偿28万元的责任。 3、对方威胁说黄雅雯不转账,就是侵占罪,会被判刑,这种说法对吗?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对的,因为黄雅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所以迟迟未能转账。 如果确认了对方的身份,黄雅雯是愿意归还的,所以黄雅雯不构成侵占罪,没有牢狱之灾。对方只不过是危言耸听罢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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