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男子向银行贷款39万元,不料男子突然去世。银行要求男子前妻还钱。前妻答应九个月后还清。可银行却在三个月后擅自扣走了女子银行卡上的3万多元。女子找到银行,要求银行归还,可银行却说,迟早都要还的,晚还还不如早还。女子大怒,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一审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女子3万多元。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甘肃金昌中院) 叮铃铃……手机响了,胡小丽急忙拿起手机一看,是银行扣款短信。 胡小丽卡上了3万多元莫名其妙的被银行扣走了。胡小丽大惊失色,因为这3万多元有大作用,胡小丽要用来买猪饲料的。 惊慌失措的胡小丽急忙打车来到银行,找银行讨要说法。 “你们怎么不守信用,将我卡上的3万多元扣走了呢?”胡小丽看到银行经理生气的质问道。 “但你丈夫欠我们银行的钱呀,你也答应还了呀。”银行经理辩解道。 “可我说的是9个月后一次性还清,你们也答应我了呀。”胡小丽不满银行出尔反尔。 “迟早都要还钱,晚还还不如早还。”银行经理有点强词夺理。 胡小丽要求银行经理将她卡上的3万多元归还,可银行经理不同意。 “你这是耍无赖,没有契约精神,如果你不还我,我要投诉你们。”胡小丽威胁道。 可银行经理根本不在乎胡小丽的威胁,就是不肯归还。 看到银行这样欺负人,胡小丽撂下一句狠话,你等着瞧,然后气鼓鼓的离开了。 一走出银行大门,胡小丽的眼泪就不争气的流下来了,前尘往事一幕幕闪现。 原来胡小丽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胡小丽与杨勇结婚,可婚后两人感情不睦,最终友好的分手了。 分手后还是朋友,前夫杨勇邀请胡小丽一起开办养猪场。 胡小丽考虑再三答应了,因为她觉得养猪场可以赚到钱。 杨勇向银行借了39万元,而胡小丽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合约上签了字。 就这样,杨勇和胡小丽作为合伙人,开办起了养猪场。 经过两人的辛苦劳作,他们的养猪场规模越来越大,渐渐的开始有了盈利。 银行贷款也还了2/3, 生活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杨勇突然病逝了,这让胡小丽措手不及。 银行听到风声,立刻找到胡小丽,要求胡小丽归还剩余的12万多元的本息。 但是前妻胡小丽还是决定答应偿还银行剩下的贷款,但胡小丽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她想等猪大了一点卖掉,就可以偿还银行的贷款。 在胡小丽的要求下,胡小丽与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9个月后,胡小丽归还前夫杨勇拖欠银行的本息124628.78元。 从此以后胡小丽就安心的在养猪场养猪,可三个月后,银行就将胡小丽卡上的30326.79元扣走了。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忍无可忍的胡小丽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自己卡上的3万多元。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胡小丽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胡小丽生气的说道,杨勇是自己的前夫,自己答应了会还钱,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还款合约。那么银行就应当遵守约定,在9个月后向自己索要本息。 第二,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胡小丽说,自己与银行约定了还款日期,是在9个月后,那么银行就不能提前扣自己的钱。 第三,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胡小丽委屈的说,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现在银行却利用银行系统,擅自扣走自己3万多元,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3万多元是用来购买猪饲料的,银行的这一做法会影响自己养猪场的经营,所以希望法院判决银行归还自己3万多元。 2、银行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辩驳说,胡小丽当初在杨勇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杨勇过世了,那么银行当然可以要求胡小丽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银行还辩驳说,现在扣走胡小丽的钱,可以使胡小丽少还利息,减轻了胡小丽的负担。 所以,银行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胡小丽是杨勇的前妻,但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那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偿还银行剩下的欠款。 既然银行与胡小丽签订了还款合约,约定在9个月后还款,那么银行就应当恪守当初的承诺,遵循诚信原则,不能在三个月后擅自扣走胡小丽银行卡上的钱。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需要归还胡小丽银行卡上的30326.79元。 银行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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