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红病太可怕了!”河南许昌,一饭团店生意红火,可却怪事连连。老板先是发现米饭变绿,觉得不对劲倒掉。2天后,老板又发现油条有问题,尝了一口舌头烧烂。老板悄悄在店里安装了一个监控,真相让老板大吃一惊,最终隔壁店主喜提一双银手镯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回想起店里发生的一连串怪事,45岁的白细伟仍然心有余悸,又有些暗自庆幸。若不是他细心,估计现在早被一群学生家长扒了皮。 几年前,原本在外地打工的白细伟,为了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能够陪在孩子身边,选择回家创业。于是,他掏空积蓄在一所学校附近,开了一家饭团店。 因他为人和善,对食材的要求高,做出来的食物很受学生喜爱,因此店里的生意非常火爆。 闲下来的时候,白细伟也经常会跟隔壁炸串店的老板赵能聊天。两人年纪相仿,又都喜欢喝点小酒 ,一来二去他们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兄弟。 有时候,白细伟出门进货的时候,还会拜托赵能帮忙看店,赵能每次卖了什么东西,钱都会如数上交给白细伟。 可谁想这天,白细伟像往常一样煮米饭,竟发生了一件让他感到不可思议的怪事。煮好的米饭颜色居然是绿色的,而且还有一股刺鼻的气味。 白细伟琢磨了半天,也没想明白是怎么回事。 疑惑之余他只能将这些米饭倒掉,重新煮了一锅。 谁承想,2天后,白细伟又发现炸出来的油条不对劲,油条上面还粘了一层白色片状物质,他放在嘴里尝了一口,几分钟后舌头火辣辣地疼。 白细伟这才意识到,可能是被人投毒了。 没有证据也不好报警,于是,白细伟悄悄在店里安装了一个监控。 十几天后,白细伟再次发现异常,他的蒸米布莫名其妙地腐蚀烂 了,最底下的一层米饭颜色也不对劲。于是,白细伟立即查看监控,一个熟悉的身影映入眼帘。 白细伟揉了揉眼睛,感到有些难以置信。 尽管白细伟心里很难受,尽管背后使坏的人是他最信任的朋友,思虑再三白细伟还是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铁证面前,赵能不得不承认是他先后三次投烧碱。 那么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原来,赵能的炸串店原本生意还不错,可自从白细伟在他旁边开店之后,他的生意就一落千丈。 因此,赵能对白细伟怀恨在心,为了影响他店里的声誉,想到这么一个损人不利己的竞争手段。他怎么就不想想,那些无辜的孩子吃了这些东西,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赵能也一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赵能明知道烧碱是一种危险物质,食用这样的东西会对人体有害,也深知饭团店销售的主要对象是学生,可他因为妒忌,却连续三次投烧碱,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从重处罚,幸亏被细心的店主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考虑到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人员伤亡,故而法院判决赵能有期徒刑4年。 可谁想,赵能居然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2、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能犯罪事实清楚 在赵能看来,他虽然先后三次投烧,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网开一面。实际上赵能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法律上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伤亡,而他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都已经构成投毒罪。 如果赵能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那在量刑上还会加重,而不仅仅只是判4年。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格意义上来说,赵能应该要感到庆幸,被白细伟及时发现。如果孩子们吃了这些有问题的食物,出现不良症状,赵能不仅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在量刑上也会加重。 3、做生意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损人不利己 赵能嫉妒别人生意好,使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想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这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竞争。 如果有学生吃坏了肚子,那么,白细伟就可以要求赵能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别人店里生意好,自己不行,就要从自身找原因,使用一些歪门邪道那是自寻死路。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白细伟饭团店生意好的原因。 白细伟宁可倒掉,也不会使用有问题的食材,不管是哪一道工序,他都很细心。不会以次充好,本着民以食为天,将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你们说这样用心的店主,生意怎么能不好呢?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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