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瞒着老公攒了90万私房钱,她感觉自己时日不多,想将这笔钱转账给儿子。谁想,银行发现女子开户是用假身份证,不仅拒绝为女子转账,还冻结了她的账户。女子不甘心钱打水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58岁的申梅只是一个普通职员,可她仅用了8年的时间,就攒下了90万。当初,申梅为了不让老公发现自己有私房钱,特意用一张假的身份证开户,现如今,她却肠子都快悔青了。 原本申梅打算用这笔钱养老。谁想,计划不如变化快,申梅的身体突然亮起红灯。 申梅担心若是哪天自己突然走了,存在银行的90万到时说不清楚。她决定提前将钱一次性转到自己儿子名下。 可让申梅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天她去银行办理这项业务,银行职员要求申梅提供身份证。申梅将那张假的身份证递过去。 不一会儿,工作人员露出一副不可思议的表情:“你真叫刘兰?” 申梅心虚地点了点头,她本以为这一次还能像以前一样蒙混过关。 谁想,工作人员却给她浇了一盆冷水:“你这身份证是假的,网上根本查不到。” 小职员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立即请示经理。 经理认为申梅的身份证是假的,那她就没有资格转走这笔钱。因为上面规定大额取款必须要本人身份证。 申梅瞬间傻眼,她一遍一遍地跟经理解释,当初之所以用假身份证开户,那是因为她老公花钱没有节制,她才出此下策。 其实申梅也是在银行工作,她知道开户必须要用身份证,但同时也知道,那个时候银行的系统跟公安系统并没有联网,所以就算是假的身份证,也不会被发现。 1999年,申梅以“刘兰”的名义,存了3万元。后来,她每个每月都准时存6000块,慢慢地钱越来越多。 2004年,银行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风险低,收益高。很多人对此表示怀疑,但申梅凭着敏锐的投资头脑,认准了这种理财产品。 她将“刘兰”账户上的钱,全部用来投资国债,还跟银行签了合同。3年后,赚得盆满钵满,申梅心里没提有多开心。 这笔钱是申梅合法所得,难道仅仅因为她用假身份证开户,这笔钱就要打水漂吗? 申梅跟银行协商多次无果,无奈之下她只能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行是这样说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存款取款都要实名制,储户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申梅使用的是假身份证,这明显不符合规定。 遇上这样的事,他们也没办法,申梅要想顺利取出这笔钱,就得先证明她是“刘兰”,因为是刘兰跟他们银行有合作关系。 他们有义务保护刘兰的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声称,只要申梅能够证明自己就是刘兰,他们会履行合同。 2:申梅律师是这样说的 1:1999年申梅用假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并没有对身份证的真假产生质疑,银行也存在较大过错。 2:申梅使用假身份证确实不对,但她主观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资金,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从2000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申梅开户是在1999年,因此她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0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要想证明申梅就是刘兰其实也很简单,当初申梅以刘兰的名义跟银行签合同,都是她的笔迹,而且她还保留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最终经过专家鉴定,申梅以刘兰名义跟银行签的合同,签名笔迹跟申梅本人一致。因此,法院采纳了申梅的证据。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申梅虽然使用假身份证开户,但这笔钱是她的合法收入,因此法院认为刘兰账上的90万存款,归申梅所有,银行应该配合申梅办理转账业务。 那么使用假身份证会有什么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使用假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回到本案中来,申梅使用假身份证开户,扰乱金融秩序,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申梅承担13000元的诉讼费以及5000块的材料鉴定费。 法院的判决结果,双方都没有上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