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被公派出国学习,后来男子决定留在德国,取得了德国绿卡。在妻子的劝说下,男子加入了德国国籍。当男子将近60岁时回国,想要一次性缴纳社保,但却遭到了人社局的拒绝。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人社局起诉。此案经过二审,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不起,杨先生,你不能参加社保了。”人社局工作人员一本正经的说道。 “为什么?我现在已经是中国国籍了,为什么不能参加呢?”杨大勇非常生气的质问道。 “因为你已经超过了60周岁。”人社局工作人员不卑不亢地回答道。 “可是我以前缴过19年的社保呀。”杨大勇还是不死心,强词夺理道。 “是的,杨先生,当初你定居德国时,已经退还给你了呀。”人社局工作人员怼的杨大勇不知所措。 杨大勇只好悻悻而回,在路上杨大勇悔不当初,真想扇自己几个巴掌,因为当时是他决定听从妻子的意见,加入德国国籍的。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 那时杨大勇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单位为了培养杨大勇,将杨大勇送去德国学习深造。 杨大勇学习刻苦,很快的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知识。杨大勇得到了德国公司的赏识,德国公司想杨大勇留下来在德国工作和生活。 彼时的杨大勇很难抉择,拨通了电话,向国内的妻子胡晓丽征询意见。 “你傻呀,肯定是留在德国啊,德国工资高条件又好,到时你可以将我们也接出去。”胡晓丽怂恿杨大勇。 “可是单位培养了我,我这样做,我害怕别人戳我脊梁骨。”杨大勇将心中顾虑托盘而出。 “到时我们人都在德国了,又何必管他们说什么呢?”胡晓丽继续劝说。 挂断电话,杨大勇终于下定决心了。 回国后,杨大勇立刻向单位辞职,单位苦苦挽留,但杨大勇吃了秤砣铁了心。 随后,杨大勇带着妻子胡晓丽和儿子来到德国,在德国取得了绿卡。 后来又在妻子胡晓丽的怂恿下,杨大勇一家三口加入了德国国籍。 那是杨大勇已经在单位交了19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单位得知杨大勇加入德国国籍后,将19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一并退给了杨大勇。 胡晓丽迅速的适应了德国的生活,可杨大勇虽然赚着高工资,但却难以忘怀对祖国的亏欠。 一晃多年过去了,儿子也在德国生根发芽了,但杨大勇与妻子胡晓丽的感情却越来越差。 妻子胡晓丽提出离婚,杨大勇同意,但因为财产问题与胡晓丽打了好几年的官司。 本来杨大勇很早就想回国的,但是与胡晓丽的离婚官司纠缠了好几年,直到60岁,杨大勇才成功的与妻子胡晓丽离婚。 离婚成功的杨大勇,迫不及待的飞回上海。 当飞机降落在上海机场时,杨大勇呼吸着祖国的空气,热泪盈眶。终于还是回来了,叶落归根! 杨大勇迫不及待的来到人社局询问养老的问题,然而因为杨大勇已经将近60岁了,人社局工作人员拒绝了杨大勇想要继续参保的要求,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可杨大勇很委屈呀,妻儿在国外定居,现在自己一心向往祖国,而且也已经重新取得了中国国籍,为什么就不能参保? 越想越不甘心的杨大勇一纸诉状,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要求人社局允许自己继续参保,一次性补交15年的养老费用。 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大勇是这样说的: 第一,国籍法第13条规定: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杨大勇说,自己在回国后已经重新申请了中国国籍,取得了中国国籍,自己不再是德国人了,那么自己的养老问题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杨大勇气愤的说,自己现在是中国人了,自己未缴满15年,那么自己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费用,但人社局却不同意自己办理养老保险,这明显是剥夺了自己作为中国人的养老权利。 2、人社局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社局说,如果允许杨大勇一次性缴纳养老费用,享受养老待遇,那么不公平,一旦开了这个口子,那么中国养老将人满为患。 那么以前所有出国的华人也可能会想方设法重新取得中国国籍,那么中国的养老基金肯定入不敷出,这对于勤勤恳恳的中国人是不公平的。 况且杨大勇已经年满60岁了,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拒绝他继续参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所以驳回了杨大勇的诉讼请求。 杨大勇不服,提起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驳回了杨大勇的诉讼请求。 这要怪只能怪杨大勇当初错听了前妻胡晓丽的话。(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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