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男子自驾游时,感觉到饥肠辘辘,便在旅游景点附近的餐馆,点了一条酸菜鱼,价值78元。可令男子没有意料到的是,结账时竟被店家告知,酸菜鱼的价格是78元/斤,男子认为受到了欺诈,遂想要曝光店家,但店家直接威胁男子,如果敢将视频曝光到网上,那就找人弄死男子。 (案例来源:star 星视频) 男子秦某某虽然是一名工薪阶层,但一直想通过自驾游的方式,看遍祖国的美好河山。前些年,利用休息日与闲暇之余,秦某某走遍了好多地方,唯独西藏与一些较为偏远的景区没有去过。 敲定主意后,秦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亲戚朋友开启了自驾之旅。西藏的风景很美,但由于远离内地的缘故,物价也要比内地高上不少。 事发当天,秦某某从旅游景点出来后,感觉到饥肠辘辘,便想要就近找一家饭店就餐。经过一阵比对后,秦某某来到一家炒菜馆。
炒菜锅的服务员见有客人进来,显得非常热情,立刻为秦某某递上了菜单,秦某某扫了一眼菜单后发现,菜单多数是家常菜,和内地都差不多,只不过价格稍微贵一点,比如一盘普通的炒鸡蛋要28元、一条鱼要78元。 秦某某经过简单计算后,点了一条鱼,而后又点了两三个简单的炒菜,合计也一共就是130多元。 吃饭完后,秦某某喊来店家结账,可不料当店家说出价格时,却令秦某某大吃一惊,因为店家表示菜的价格一共是368元。 秦某某傻了眼,自己在点菜时,明明计算过价格,一共也就是130多元,就算有其余的服务费,也应该是150多元足矣,怎么直接超出200多呢? 带着疑问,秦某某问店家是不是计算错了,并示意店家看看桌子上的这几个菜。
店家听后,并没有多意外,直接告诉秦某某,这条鱼一斤78元,一共3.7斤重,这个价格已经是抹了零头的价格。
秦某某不理解,便质问店家既然是78元/斤,为何不明确写在菜单上,而要只写个78元。 店家则理直气壮的表示,鱼的大小不一,价格也是千差万别,你见过哪个店家按条卖的?那还不得亏死。 随后,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了口角,秦某某直接拿起手机拍起来,想要曝光店家,不料店家愤怒的表示,你要是敢发布到网上,我就找人弄死你。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关于秦某某是否有权利拍照的问题。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也就是说,只要秦某某在拍摄视频时,没有夸大事实、虚构案件的成分,那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店家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制止秦某某拍摄视频,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关于鱼的价格是否畸高畸贵的问题。 部分网友认为,西藏地区较为偏远,很多新鲜的食材物资都是从内陆运送过去的,所以这个价格如果算上运输成本的话,其实还是可以理解的。 无疑,如果单单从价格来看,很多人会有不一样的评价,毕竟各地的物价高低也不尽相同。
但事实上,就本案而言,有争议的不是鱼的价格,而是店家是否做到了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也就说,消费者的明码标价,必须做到确实清楚,不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就本案而言,店家标明鱼的价格是78元,但却未标明这是单价、还是总价,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未尽到明码标价的义务。
基于此,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案涉餐馆力行整改,并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案涉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罚。 最后,作为商家,诚信是经营之根本,或许秦某某在意的不是价格,而是商家的这种态度。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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