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入住出租屋第三天后,便开始与比他年长7岁的女房东发生关系,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之后,男子被检查出HPV阳性,一怒之下便将女房东告上法庭,索赔三万元。没想到法院表示:系成年人自愿行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王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小伙,他学历不高,所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里打工,但是厂里不提供住宿,没办法,小王只能在附近租了一间出租屋。
房东是一名女子于某,她比小王大7岁,但是保养的非常好,肤白貌美,很有韵味。
于某已经离婚,独自一人居住,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小王和于某逐渐熟悉了彼此。
于某对小王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经常主动和他聊天,小王也对这个漂亮女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感到于某有着与众不同的气质和魅力。
小王入住后第三天晚上,于某邀请小王到她的房间里喝了几杯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了。
他们聊天时,小王向于某坦白了自己一直暗恋着一位女孩,但因为自己的条件不好而不敢表白。
于某听了之后,向小王表达了自己的同情,并逐渐开始对他产生情感上的依赖,她慢慢的靠近小王,让小王感受到自己的心跳声。
在这种情形的促使下,两人发生了关系,小王很兴奋,他认为自己在这个陌生的环境里,已经找到了一个可以给他温暖的女人,然而,他并没有考虑到后果。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两人成双入对,频繁地发生关系,而且放浪形骸,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于某对小王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她经常不论白天和晚上都和他在一起,小王也越来越喜欢于某,他感到自己已经找到了幸福。
然而,好景不长。几天后,小王发现自己隐私部位长出了一些小水泡,他感到非常害怕。于是,他马不停蹄来到一家诊所检查,不料,检查结果给了他当头一棒。
因为,小王被诊断为感染HPV,这种病毒可以通过性接触传播,难以治愈。小王后来发现,于某竟然一直在吃药,正是这方面的药物。
小王感到非常沮丧和愤怒,他认为自己被于某传染了这种病毒,他开始怀疑起于某的品行和动机,并逐渐意识到自己成为了她的猎物。
于是,小王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了法庭,指控于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感染了病毒,他要求于某向他赔偿三万元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相关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都是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人强迫或欺骗,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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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没想到,原本租房遇到个好房东,有这么一份意外的惊喜,结果,是祸不是福,因为一时的糊涂,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2、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小王的诉求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知道,民事侵权赔偿,前提是因为过错给他人造成伤害,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要求于某赔偿,是因为小王认定于某有病在先,故意没有告知,这才导致把病传染给自己。
但是,法官并没有这么认为,法官认为,小王和于某都是成年人,二人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出于双方自愿,不能因此认定于某有错。
3、小王主张的赔偿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确实需要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并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但是,本案中,法官认定于某没有过错,也就是于某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也就不能认定小王的人身损害责任由于某承担。
人身损害都无法认定,那么,小王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无从谈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人身损害造成重大精神损害才能赔偿,所以,小王的主张都得不到支持。
4、最后,小王的故事告诫我们,一定要洁身自好,这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如果小王没有贪恋余某的美貌,本本分分的,也就不会沾惹这些麻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一定要约束好自己行为,自律、修德才是最好的境界。(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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