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迫辞职后,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各位老铁,大家遇到公司PUA你的时候,是不是都想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你再走人? 其实这个做法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主张公司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信大家在很多渠道看了很多38条的操作思路【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大部分的专业人士都不建议走38条这个流程,因为很大程度上,会“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今天,HR老油条和各位老铁再分享一个38条的实操套路【即被迫解除】,这个套路相信很多伙伴们没有看到过。而且这个套路是在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公司克扣你的工资,然后你走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多老铁会想,有这么好的事情?真的有这么好的事情,给公司造成损失,还能要经济补偿金。 1、首先,公司说你违反工作流程或工作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了,但是客观上,你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操作,并没有恶意违反公司的流程和制度。 2、公司在认定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之后,公司开始停发你的工资。各位老铁,一定要记住,公司为了让你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停发了你的工资,可能是连续2个月,也有可能是连续3个月,甚至是5个月。 至于到底是几个月时间,要看公司主张的损失有多少?你的工资金额是多少?比如说,公司主张损失4万元,你的工资是月薪1万,那就要赔偿4个月,大家明白了吗? 3、如果你有连续2个月没有收到公司1分钱工资的,即公司给你工资停发了,那你向公司书面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及时足额补发你的工资。 4、如果公司置若罔闻的,那你就继续发书面通知,索要你的当月工资,最低最低的工资应该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上海市的话,即2千多。 那么这个套路的法条是什么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停发你的当月工资,而且还连续几个月停发,那么公司的做法就100%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主张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就有“法定”理由了。 这样子的情况下,你后期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主张经济补偿金,就是100%稳赢的事情。 这里面,我们也要友情提醒大家,大家不要误解、误会这个操作思路,如果公司就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你发放最低工资的,我们按照上面举的例子,假设你工资1万元的,公司每个月给你发2500的工资,剩余7500元全部作为赔偿费用,除非你同意这么操作,即签字认可7500元是赔偿公司的费用了。这个叫“协商一致”同意赔偿公司的损失费用,大家明白了吗? 如果你不同意公司这么发放工资的,你就必须在收到银行工资流水后,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书面提出克扣工资的异议,你只有提出异议了,就不能视为“协商一致”同意扣款了。 否则,公司给你发2500元,也是违法的,因为按照1万元的工资,公司最多给你扣除10000*20%=2000的赔偿费用,公司应该每个月给你发8000元,才完全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本篇内容当中有关工作思路、工作见解与操作流程仅供大家参考,大家如果有更合理、更科学的方法,请在评论区留言点评!如果你觉得本篇内容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