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如果你应聘了北京的企业,公司给你办理了北京户口,之后你就个人辞职了。 公司和你签订了5年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如果你辞职以后,需要向公司赔偿费用吗?根据某案例的判决结果可以知晓,是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签署了《关于办理毕业生进京落户的申请》,约定:“本人承诺自愿在毕业生进京落户事宜办理完毕之后,继续为公司服务五年(不受劳动合同期限限制)。……公司开始为本人办理毕业生进京落户事宜后,因本人违反本申请2、3条之承诺,……均自愿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基于上述承诺,甲公司有理由对李某某在该公司服务满五年产生预期,并出于该预期为李某某办理落户手续,李某某亦应当按照约定在甲公司服务满五年,双方依约履行己方权利义务。依据甲公司为李某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李某某明知其签署的申请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尚未满两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甲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李某某支付甲公司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