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原来需要经过我同意
住酒店,大堂前台办理手续的服务员要求人脸识别,我从来都是很配合。
我甚至从来没想过可以拒绝,对服务员说不。
你当然可以拒绝,拒绝了,你就住不了了。
换了一家酒店,人家还是要求你人脸识别。
你要是不配合,说不定人家怀疑你有什么鬼呀。
全国政协委员戴斌放了一炮:建议取消游客入住酒店必须“刷脸”的规定。
我看后边的跟帖好长啊。
许多人七嘴八舌发表自己的见解。
戴斌委员同时建议中央网信办,应尽快实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并加强对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监督检查。
在这个管理规定第9条当中明确要求“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张艺谋把第20条拍成了一个电影,第9条其实也有很多故事。
原来,所有的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营业场所,在对我们实行面部信息采集的时候,是以“告知且同意”为前提的。
然而有几个人是知道这一点的呢?
我同意了吗?
戴斌委员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嫌侵权的变通做法,给出明确提示,并做出整改要求。
在此基础上,对设备供应商、信息采集部门、管理部门提出专项数据和隐私保护具体的、可执行、可查验的要求,会同国家数据局等部门针对旅游旅行过程中个人隐私、商业机制和数据安全,建议有效的法制管理体系。
此外,戴斌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观光、住宿、购物、餐饮等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强制刷脸”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旅游者在乘坐航空器、地面和水面交通,入住旅游住宿设施,进入景区、度假区、主题公园、街区、商圈、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戏剧场等旅游休闲空间所受到的脸部等生物信息采集,一定要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政府条例和部门规章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可以没有上位法和正式授权就出台限制公民的旅游旅行和消费权利。
上网购物或者登录什么平台,哪怕你坐个出租车,人家也要求刷脸啊?小探头就在你前边,全程录音录像,你要躲开这个探头,这车你也甭打了。
这个跟住酒店有什么不同?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相比,孰轻孰重?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实现国家社会秩序井然,我们过去常听这样的道理,也认为这话成立。戴斌委员这么一强调,我这脑子有点乱了。
哪位大神再给我们好好讲讲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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