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广东广州,7旬老人以1.2万元的价格将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卖给儿子,给孙女上学用,儿子为哄媳妇开心,又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怎料刚加名没多久,儿媳就提出离婚并要分走50%产权。老人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法庭上老人不慌不忙拿出一份儿子出具的承诺书,儿媳顿时懵了!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广州中院,在阅读文章之前,您可以先点击一下关注,以便后续持续为您推送此类文章) 在广东广州,因为一个房子,一家人对簿公堂,两个老人只有一个儿子丁某,虽然结婚了,但是因为和儿媳关系一般,所以平日里就各住各的。 转眼间,到了唯一的孙女上学的年龄,恰巧的是,在二老名下的一所房产中,正还有一个不错的学校。 于是为了让女儿能够上到好学校,于是丁某夫妻两人便商量着,看能不能将房子过户,毕竟二老只有丁某这个一个孩子,以后迟早是属于自己的。 两位老人思考过后,便答应了儿子的请求,毕竟自己就这一个孙女,当然希望她受到最好的教育,于是便将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一人。 但正是这个举动,再一次与儿媳之间增加了矛盾,儿媳认为,二老根本没有把自己当成一家人,都已经结婚这么多年了,还防着自己? 于是丁某和妻子多次因为房子的事情吵架,为了缓和与妻子的关系,于是丁某承诺,房子上面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 可是双方的争吵并没有因为增加了名字而停止,反而妻子向丁某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分到这个房子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 听到这一消息,二老不淡定了,真是怕啥来啥,给儿子倒是无所谓,但是和儿媳关系本来就不好,竟然刚加上名字就要离婚分房产。 二老要求拿回房产,于是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那么法庭将会如何判决?这个房子究竟能否顺利拿回? 在法庭上,丁某妻子认为,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那么夫妻离婚就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丁某的财产以及房产都分给自己百分之五十。 况且那份房产上面,还有自己的名字,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丁某妻子认为这个房子当时是公婆赠与儿子的,那么处置权就归丁某,既然丁某同意了加自己的名字,那自己就能分一半。 但事实上,这个房子当时仅仅以一万二的超低价格卖给了儿子丁某,虽然表面上二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却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多。 并且双方并未按照实际交易进行付款,所以虽然已经过户了,但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费用,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由一人决定。 但是更让儿媳没有想到的是,二老拿出了一份承诺书,原来在丁某提出想要将房子过户的时候,还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承诺书上写着,这个房子的用途将用来为孙女上学使用,绝不能用在其他用途,不得售卖等。 如果未按照约定用于孙女的上学问题上,房子一旦出现任何变动,房子的处置全都由两位老人决定。 现在儿媳要求离婚分房产,那么房子的用途归属问题就出现了变动,所以二老有权将房子收回。 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虽成立,但是一万二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所以买卖合通并不能生效,最终法院判决,丁某夫妻二人应当将房子归还。 审判结果出来后,丁某的妻子并不能认可这各审判,于是进入二审,判决结果依旧如此。 婚姻不是儿戏,既然走到了一起,就要共同往好的地方经营,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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