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到一家小型超市买东西,刷卡支付3200元。事后男子对账时发现了问题,说其当时在超市只是消费了32元买了一瓶酒,根本没有消费3200元。为此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返还3168元,可超市却说,男子耍赖,当时就是消费了3200元! (信息来源:人民政协网、双山二所,在阅读文章之前,您可以先点击一下关注,以便后续持续为您推送此类文章) 王先生是江苏南京的一位普通市民,平常就喜欢喝几口小酒,眼看着家里的酒喝完了,于是就去超市想要买一瓶酒。 到了超市之后,他选择了一瓶价值为32元的酒,买完之后便回家了,可是一段时间之后,他发现了一个不对劲的地方。 当他看到自己的消费账单的时候,发现这个月严重超支了,他一笔一笔的计算着自己的钱到底花哪去了,一看,竟然有一笔消费为3200元。 可是自己根本没有买什么费用较高的东西,看到付款方后,王先生才想起来,那天自己去超市买酒去了。 于是他便找到了超市老板,向他描述事情的经过,表示自己当天来消费了三十多元,但是却被扣了三千多元钱。 可是超市老板却表示,自己记得非常清楚,那天王先生买了烟和酒,最后结账的时候为了凑个整还专门拿了两个口香糖,所以就是三千二没有错。 这说的王先生都差点相信了,因为自己的视力不好,还是一位残障人士,一只眼完全看不到,另一只眼也看不清。 当天自己是拿着卡去消费的,老板就拿着刷卡机让自己刷卡,因为看不清东西,他听见老板嘴里还念了一句32,才放心地输密码签字。 可是超市老板也不让步,咬定了王先生就是买了这么多东西,既然双方都各执己见,那么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监控了。 可是当王先生要求看监控的时候,超市老板却拿不出当天的监控录像,王先生买酒的录像也不见了。 在矛盾越来越深后,双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审理这个案件呢? 在法院上,王先生拿出了自己残疾证,证明自己的视力问题确实受到了阻碍,而且自己就只买了一瓶酒,花了三十多块钱。 但是超市老板却不承认,声称如果没有王先生输入密码签了字,自己就无法将钱刷出来,既然他都已经签过字还有什么好说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民提出自己的观点是药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可是本案中,因为监控录像的丢失,以及没有其他证明人在场。 所以双方都无法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除了监控录像,超市作为营业者,消费记录流水账单应该有。 可是当法院提出让超市老板提供当天的刷卡机打印小票,和当月的超市营业流水账单时,超市老板却拒绝提供。 超市老板的做法难免让人心生疑虑,毕竟超市中的商品数量繁多,如果不做好记录和账单,超市该怎么确定自己的营业额和利润呢?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超市的老板,首先是监控,其次是电脑流水账单,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并不难。 所以要求超市方将自己的观点举证,可是超市始终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到底买了什么花费了三千二百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返还,超市老板应当返还王先生三千一百多元。 但是判决结果出来后,超市老板夫妻俩都不接受判决结果,继而上诉,在二审中,超市老板有对王先生当天买的东西做了详细说明。 他表示,当天王先生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都比较昂贵,还是自己打了折最后才收了三千二。 可是他忘了,在一审的时候,老板明明说的是自己记得很清楚,王先生最后还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单才够三千二。 老板前后的证词都不同,并且后来的说法仍然无法拿出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这件事情也告诉大家,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消费金额,不要让有心之人钻了漏子,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