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和男子恋爱7年,生下一个女儿,后两人各奔东西,女子独自抚养女儿,13年过去,女子觉得自己供养女儿很吃力,要求男子按3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64万。男子名下拥有多套商铺和数套房产,但是男子却表示:自己和女子不熟识、不鉴定、没有钱。 (信息来源:广西普法、中国法院网,在阅读文章之前,您可以先点击一下关注,以便后续持续为您推送此类文章) 大部分父母为了孩子,可以牺牲一切甚至是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孩子,然而在广西柳州,有一名男子竟然13年来对自己的女儿不闻不问,甚至不承认女儿的存在,这是为何? 陈先生与周女士两人在一起后,感情一直很稳定,两人中一直陪伴彼此7年的时光,亲朋好友都认为两人迟早会走进婚姻的殿堂。 然而恋爱也没能逃过“七年之痒”,这七年来,虽然两人没有结婚,但是却和结婚没有什么区别,还诞下了两人的女儿。 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一言不合就会发生争吵,最后两人选择离开彼此,女儿跟着周女士一起生活。 让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分开后陈先生并不准备对女儿负责,时间一晃过去了13年,十几年来,一直都是周女士照顾女儿的饮食起居和教育问题。 期间周女士也多次找到陈先生,向其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可是陈先生不仅不给,还直言女儿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尽管周女士表示可以去做亲子鉴定证明,陈先生始终都不予理会,而且对于陈先生来说,抚养费根本不是个事儿。 因为他名下不仅有多处商铺房产,还开着连锁酒店,口袋里的钱早就已经赚的盆满钵满,就是不承认女儿的存在拒绝给抚养费。 直到女儿越长越大,眼瞅着已经该上初中了,花钱的地方也越来越多,生活的压力让周女士感到非常痛苦,于是决定带着女儿向孩子爸爸索要抚养费。 周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在法院上,周女士的诉求就是希望陈先生可以支付给自己孩子的抚养费,以每月三千元为标准,一次性支付孩子到18岁的六十四万元。 并且周女士提供了亲子鉴定等医学证明,表示如果陈先生还有异议,自己随时可以配合再去做亲子鉴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子女的父母应当担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结合本案,陈先生应当支付给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 而陈先生再法庭上的态度却很“个性”,秉着“不熟识、不鉴定、没有钱”的原则,面对周女士的请求。 陈先生表示,自己和周女士只不过就是普通朋友,也不是特别熟悉,这个孩子究竟是谁的自己也不知道。 并且不同意做亲自鉴定,还表示出生证明上父亲写的是自己也是因为当年周女士找自己帮忙办理出生证,自己是好心才帮忙的。 陈先生还一直表示自己没有钱,而周女士提供的清单上的财产是自己父母的,与自己无关。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 结合本案,周女士对自己的观点提交了材料,提交的医学证明上面证实了父女两人的父女关系,可是陈先生再否定该情况的条件下,屡次拒绝做亲子鉴定。 陈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属实,所以法院认定,陈先生与女孩存在父子关系,按照《民法典》规定,陈先生应当给女儿抚养费。 按照每个月两千块钱的标准,判决陈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女儿四十余万元,看到这么判,陈先生急了,于是提起上诉,要求做亲子鉴定。 法院鉴于在一审当中屡次向陈先生阐明后归的情况下,仍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放弃权力,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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