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女子在继父去世后,领取了继父16万元征地补偿款,10年后,村委认为女子继父是五保户、与女子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征地补偿款属于无主财产,应归村里所有,要求女子退还。女子懵了:“继父生养死葬都是我负责的,什么时候成五保户了?” (信息来源: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在阅读文章之前,您可以先点击一下关注,以便后续持续为您推送此类文章。) 在山西吕梁的一户人家中,住着一对父女,郭女士和刘大爷,然而这对父女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仍然是彼此之间最亲的人。 郭女士是刘大爷的养女,刘大爷一人将她抚养长大,直到刘大爷的离世,让郭女士失去了爸爸,于是她在村子里给父亲办了一场葬礼,料理了后事。 因为刘大爷名下并没有其他子女,所以郭女士成为了刘大爷全部遗产的继承人,刘大爷本来生活条件就非常一般,所以名下并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 唯一就是刘大爷生前承包的1.6亩的土地,平常种种地,刘大爷去世后,这块土地也就没有什么人种了,所以这块土地就被一家公司征收了。 这块土地一共可以获得16万的征地补偿款,按道理这些钱应该属于刘大爷的,但是刘大爷人都已经不在了,还没有妻子和儿女。 所以郭女士作为唯一的养女,也就成为了这笔补偿款的继承人,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是郭女士怎么也想不到,10年过去后,自己竟然被告上了法庭。 将郭女士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而是当地村委,原来,在县纪委在审查相关财务的时候,发现刘大爷的户口上只有刘大爷一人,并没有其他子女。 而且刘大爷还是村里的五保户,于是县纪委便要求追踪这笔钱财的去向,查清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工作人员找到郭女士后,郭女士都十分诧异,自己作为继女,当然有权利继承这笔钱,可是工作人员却告知她刘大爷是五保户。 郭女士更懵了,所谓五保户,就是国家对老人儿童的一项帮扶政策,其中包括了吃穿住医葬,她却从来不知道父亲竟然是五保户。 而且葬礼的时候,全部都是由郭女士搞定的,所以面对村委要求收回征地补偿款,郭女士也明确拒绝了。 最后协调未果,郭女士被村委告上法庭,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在法庭上,村委表示,刘大爷的的户口上只有自己一人的名字,并没有兄弟姐妹、配偶等家属,而且还是村子里的五保户。 所以刘大爷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根据民法典条例,应该属于村集体的财产,而不是郭女士一人拿走,所以郭女士应该退还这16万元补偿款。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刘大爷生前的所承包的土地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范围,承包的土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在刘大爷去世后,即使郭女士作为刘大爷的养女,也是没有权利将这块土地再征收给他人。 面对这一台说辞,郭女士也列出了自己的“证据”,她表示,刘大爷虽然名字确实在五保户名单上,但是每次领取救助物资的人并不是刘大爷。 而且刘大爷也从来没有领取过什么东西,在刘大爷死后,同样也没有见相关部门给刘大爷举办葬礼,全都是自己操办。 所以刘大爷并不符合五保户条件,其次刘大爷生前承包的土地也早就已经被占用了,所以再刘大爷生前就应该享有这笔土地征收补偿款。 从时间上来看,补偿费的形成也是在刘大爷死亡之前,所以这16万元应该是刘大爷生前的个人财产,而作为唯一的养女,自己有权利继承。 面对双方提供的资料,法院最后决定驳回原告的申请,首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享有五保户待遇应该由本人提出申请,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 而本案中,刘大爷的条件并不符合五保户条件,并且领取人也不是刘大爷本人,并不能证明刘大爷就是五保户。 至于土地,法院也认可郭女士的证明,该土地为刘大爷在世时就已经发生了征地补偿的事实,所以郭女士有权继承这笔财产。 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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