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伤残鉴定涉及鉴定时间把握和鉴定机构选择,对鉴定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交通致害属于人身侵权致害,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上述所谓的“残疾”,是指身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度。我国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把伤残级别从一级划分到十级不等。
是否伤残以及构成何种级别的伤残,需要由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不一样的伤残级别,赔偿的数额是不同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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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伤残级别由受害人委托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的鉴定报告。鉴定时,需要把握:
1.把握鉴定时间
不同的鉴定时间鉴定的结果可不同,虽然法定的鉴定时间为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但这其实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过早或过晚鉴定可能影响级别的大小。
2.选择鉴定机构
即便同种伤害,同种时间,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到的鉴定结论也可能是不同的,因为鉴定人员对鉴定标准的认识有误差,故如果要想获得级别或更高级别,可以对各家鉴定习惯有一个比较,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律师介入协助是非常有必要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适宜交通律师介入具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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